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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推进协税护税监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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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推进协税护税监管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协税护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坚持区、街联动的原则。加强和完善街道协税护税工作,既要有利于调动街道加强协税护税和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全区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区、街两级联动,促进区、街两级财力随着城区经济的发展而稳步增长。

第三条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税收政策管理,强化执法监督,营造诚信、公平竞争有序的税收环境。

组织机构、工作机制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区地税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区地税局、昌江国税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招商局、区文广局、区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协调区协税护税工作,制定年度协税护税工作目标;区地税局负责协税护税日常事务性工作,分解并协助街道完成税收任务兼考核征管质量。初步建立起以区政府为领导,地税机关为主导,司法机关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为骨干,社区居委会为延伸的协税护税网络。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区域内的税收征管情况,布置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交流总结协税护税经验。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网络与计算机为依托,以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为平台,各街道配备计算机和税控打印机,建立街道税源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更好的实现街道税源信息动态管理。

(三)每个街道成立协税护税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负总责。以街道为单位划片管理,每个片安排1至2名地税干部和若干名协税护税人员驻片管理,对税收征管质量负总责,街道强化协税护税人员的行政管理。

第六条街道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一)按户管征收底册协助税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个体集贸和房产税收的日常征管催报催缴工作,同时要做好区域范围内的税源信息调查工作,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个人房屋出租、集贸零散税收等相关税源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提出业户税负核定的初步意见报区地税局审批。建立税源排查摸底制度,定期组织力量在所属辖区进行动态税源摸底,组织开展漏征漏管户排查,及时发现、掌握最新税源情况。

(二)对所辖区域委托监管对象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高二漏三假”(高收入者、漏征、漏管、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情况进行巡查巡管,通过定期排查发现新增税源,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按期解缴税款。发现偷、逃、抗税户及时通报区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综合职能作用,组合资源,化解征纳矛盾。新办、注销、停业、失踪的业户由街道主任初步审定签字后报税务机关核准办理。

(三)协助区国税部门对街道所辖区域的税收清理整治活动(主要针对隐蔽性较强的小型生产加工、总经销、总企业或个体陶瓷艺人作坊、工作室的能耗、物耗、费用、收入等数据的收集)。

(四)区政府安排的地税片管人员和协税护税人员统一由街道管理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区地税部门针对街道协税护税工作成立专门的征收管理组,负责处理有关业务和日常税收检查。

(一)负责对协税护税人员的税收业务指导,组织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给代征员证,持证上岗。

(二)根据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的意见,与街道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定期向各街道提供个体集贸和房产税征管底册,按月下达收入计划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征管质量指标情况,并每月进行考核,考核情况送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汇总。

(三)每月申报期后应及时向各街道提供当月电子征管数据,以便各街道及时了解区域内已申报和未申报情况,及时进行催缴。各街道应在接到相关数据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催缴结果书面报区地税局进行查处。

(四)对各街道上报的偷、逃、抗税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各街道。

(五)对新办证户、注销户、停业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业务流程利用税务征管软件及时审核、处理。

街道经费分配体制

第八条对区属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比例分成、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费分配体制。

(一)街道财政的收入范围:

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当前的税收征管情况,将我区范围内征收的(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公司制企业除外)区级地方税收收入划入街道收入范围。

(1)街道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房屋出租经营的税收征管质量达到98%以上,同时完成2010年的计划任务数,每个街道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2011-2012两年任务数为上年实际完成数,在完成任务数的基础上,给予每个街道30万元工作经费,超任务数部分给予60%奖励。

(2)街道其他一次性税收,须由区财政、区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不属于区本级税收的分成比例为5:5,区级50%,街道50%。一次性的税收数不计入街道当年任务数和下一年任务数。

(3)超任务数的分成部分和其他一次性税收分成的部分,由区财政统筹20%,结合街道辖区内的面积、人口、人均财力、税源基础等收入因素由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返还各街道。

(二)街道财政的支出范围:街道财政支出范围是指街道办事处在管辖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等工作的支出。街道分成经费原则上10%可用于奖励在协税护税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有关人员,30%作为街道社区建设配套资金,60%用于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和街道事业发展。

(三)如遇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新增(减)部分,区、街两级的财政政策另行确定。

经费兑现

第九条经费兑现情况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会同税务部门审核,报批后执行。具体经费实行每月拨付一次,于次年第一月份初结算上一年度经费。

附则

第十条本方案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暂定叁年。

第十一条凡区以前下发与本方案内容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均以此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本方案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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