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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完善城乡社保建设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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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完善城乡社保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努力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我市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和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标,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养老基本生活。

(二)总体目标

力争2011年底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0%。

力争2011年底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2012年底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时间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均为每百元一个档次。参保人依自身条件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我市目前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费起步。

2.政府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财政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为农村和城镇居民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均由省财政、我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数和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量,一次性下达到我市财政,再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至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中央财政对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按月人均全额补助基础养老金55元。

省财政、我市财政对选择较高档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基本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依此类推),农村居民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补贴标准不超过75元。其中: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补贴资金由我市财政全额负担;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我市财政按2:8比例分担。

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4.社会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特别要积极倡导成功人士为参保缴费困难群体提供资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每自然年度为一个参保年度。

(四)个人账户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建立每个参保人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每半年计息一次。

(五)待遇计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所得。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六)领取条件

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

2011年7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配偶应参保缴费。

2011年7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依此类推。增加部分由我市财政负担。

(七)制度衔接

1.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要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2.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试点阶段,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预决算制度。两项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基金结余只能存入国有(控投)商业银行或认购国债,不得用于直接投资。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我市实际,分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9月下旬—10月上旬)

1.成立工作机构。市、乡(镇)、街道分别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政府在老农保局的基础上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乡(镇)、街道设立相应机构,具体业务并入各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具体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另行发文。

2.开展调查摸底。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摸清本辖区内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人口数、与其有供养关系的子女人数、适合参保的16—59周岁的城镇人口数和农业人口数,整理汇总后,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上旬—10月中旬)

1.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并在动员大会上由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递交《工作目标责任状》,各乡(镇)、街道应召开相应的动员大会。

2.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市政府印制的《致全市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发到每个城乡居民手中,广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充分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

3.组织人员培训。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明确任务和责任。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中旬—12月中旬)

1.参保缴费。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统一在村(居)委会办理缴费手续,村(居)委会审核无误后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具收费专用票据,填写相关表册,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续缴可由村(居)委会代缴或本人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直接缴费。收缴的保费存入指定银行,每月末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与银行核对(具体业务流程另行下发)。

2.张榜公示。村(居)委会每年初负责在辖区内对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张榜公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定期公布参保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待遇领取等情况,接受监督。

3.领取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村(居)委会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别审核后,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2月中旬—12月底)

按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的要求,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召开总结大会,为试点工作实现全覆盖打下基础。

五、工作要求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

为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同时,实行市领导包乡挂点责任制,定期进行督查指导。

(二)明确责任

各乡(镇)、街道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是基金管理和运行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基金运行的监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财政局要及时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决算和拨付;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公安局要加强户籍管理,准确提供参保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市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农业、民政、人口与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严格考核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目标考核方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乡(镇)、街道科级班子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市政府每年末对按期完成《目标责任状》任务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未如期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