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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行政审批革新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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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行政审批革新工作方案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全局“机关效能年”活动取得实效,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和建设局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行政效率提速提质为重点,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构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审批环境和制度保障。

总体目标是:行政审批期限逐步压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实现我局项目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目标,

二、实施行政审批的对象

局属各有关科室。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和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局属各有关科室受委托行使的各类审批权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国务院、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将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推进网上监察建设。从现在起用两年时间,依托政务网,建成全局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涵盖全局各有关科室和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体化的网上办理系统;建立具有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全局统一的行政行为网上办理和电子监察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局纪检监察室、局有关科室、局有关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对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应进必进的原则,入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把行政审批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责任单位:局法制办公室、局监察室、局有关科室、局有关单位)

(四)完善后续监管机制。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转变管理方式或备案的项目,要切实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做好“事前告知”或“事后监管”,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责任单位:局法制办公室、局监察室、局有关科室、局有关单位)

(五)精简规范办理程序。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个集中”,优化部门内部审批流程。每个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两级审查。对联合审批事项,明确首办责任制。力争我局项目审批时间在全市最短、效率最高。(责任单位:局监察室、局法制办公室、局有关科室、局有关单位)

(六)建立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拟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建立和完善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责任单位:局法制办公室、局有关科室、局有关单位)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工作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全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局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局监察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息办公室等科室组成。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保障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进度。2011年3月底前,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确保本局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缩减30%,精简或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缩减30%,改变审批方式,变审批为核准、备案;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将清理后事项编制成目录,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局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三)强化监督检查。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深入到重点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审改工作任务的落实。局属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局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监察室),同时报送电子档于局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