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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严格落实安置政策,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市直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以国家现行安置政策为依据,坚持安置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方针,继续实行岗位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加强行政调控,推进安置改革,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接收情况
2012年度,市本级共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58人,除中央、省属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士兵44人按“分级负担、系统包干”原则由省里负责安置外,今年实际需要市政府统一安置人数为14人(转业士官2人、复员士官6人、义务兵6人)。
三、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凡父母一方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省退伍办负责安置;凡从信州区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转业士官配偶(或父母)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2、市属条管系统各自负担。继续坚持系统包干、各自承担的办法,对父母一方在公路系统、万年师范等市属条管单位职工子女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3、突出重点。坚持“重点安置、扶持就业、自谋职业”改革思路,对服现役时间长、为部队建设贡献突出的退役士兵,在岗位安置时优先照顾,促进安置工作的公平合理。
四、安置办法
1、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安置到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并鼓励自谋职业;
2、城镇复员士官,原则上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并鼓励自谋职业;
3、退伍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并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市属条管系统职工子女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进行安置,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由该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五、安置计划的编制工作
岗位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编制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编办根据今年岗位安置的实际人数,合理编制2012年度市直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统一下达执行。各接收单位要不折不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计划内安置的退役士兵,并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发文件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六、自谋职业的办理工作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其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市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1、城镇退伍义务兵(含复员士官)按服现役2年发给2万元的标准,每增加或减少一周年兵龄递增(减)0.2万元;
2、转业士官按服现役10-12年发给4万元的标准,13年以上每增加一周年兵龄递增0.2万元;
3、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每人0.8万元;
4、统招的城镇户籍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在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大专学历的增发0.5万元,本科以上学历的增发1万元。
(二)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市民政局要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印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对参加中短期培训的退役士兵,根据实际培训时间,由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的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三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七、安置保障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中央、省级财政安置转移支付经费;
2、市政府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3、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兵役法》和省政府赣府发将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安置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