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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化工业安检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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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化工业安检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相继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2号)和《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4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82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区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检查对象及重点

(一)近年来发生事故的企业;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且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涉及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聚合、裂解等危险生产工艺的企业;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五)即将进行延期换证的企业;

(六)在检查、督查中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违规审批建设化工项目,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化工建设项目,对已发现的违规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等。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乡镇街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重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是否得到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照上级安监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按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建立了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档案。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

(五)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

1、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2、查机构人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企业必须足额配备符合生产需要的设备、工艺、电气、给排水、土建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查管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台帐档案: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安全检查档案、隐患治理档案、事故档案、特种设备档案、危险源档案、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等。

4、查设施。企业生产现场各类安全设施是否完善且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重点查检测、报警设施、安全防护设施、防火防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是否完备,并将企业是否设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室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5、查隐患整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本次大检查中是否认真进行了自查,企业自查出的隐患,各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了整改措施。重点要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的要求,制定方案并经过整改验收,以及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

6、首轮安全生产许可时,企业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

四、工作安排

本次大检查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署动员和企业自查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各有关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进行认真自查并对照打分,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含电子版),附检查表一并报送区安监局。

(二)市、区两级安全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我区安全生产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同时会同区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区内相关化工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覆盖率100%。

(三)各设区市交叉互检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0日),配合市政府接受省安委办组织的各设区市之间的交叉互检。

(四)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督查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0日),配合市政府接受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督查。

五、检查形式

(一)企业自查

1、企业要召开专门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以文件形式制定专门的自查方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2、安全检查应覆盖整个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专业进行,如设备、工艺、电气、公用工程、建筑设施、现场管理等方面。

3、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方案,以及分组检查、存在隐患、隐患整改(或整改方案)等情况,同时附件应提交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可为含基本工艺参数的方框图)、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含姓名、年龄、学历、技术职称、职称证书编号)等。

(二)市、区两级联合检查

1、市政府化工企业安全大检查工作督查组将与我区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2、深入现场,实地检查。按照检查计划,深入化工企业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时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求企业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期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3、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适时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安全大检查是为了促进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根本上实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力抓好贯彻落实,务必取得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切实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自查。企业是安全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有能力的企业应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可依托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自查工作要做到专业化,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全面抓好工业园区的新上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检查无禁区,对近年来我区通过开展招商引资新上的化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选址、设立、设计、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审查,严格准入门槛,努力从源头上提高本质安全,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执法,强力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严格采取执法措施,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未认真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依法改正,补办手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对隐患治理排查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对无力落实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要坚决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认真做好信息反馈上报工作。各企业要将自查方案于年9月27日前报区安监局。自查结束后,自查报告于9月30前报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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