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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规〔〕1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发〔〕5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对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集中3个月时间,全面开展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供应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要对欠缴相关税费的一分不少追缴入库,对擅自改变规划、提高容积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偷逃税费数额巨大或恶意偷逃相关税费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我县国有土地价款和税费不流失,使我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专项治理对象和范围
年月日以来县城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是对年以来县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四、专项治理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清理,对有举报投诉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应当公开招拍挂的是否实行了招拍挂,是否存在手续不全、超占面积、改变用地性质的问题,清理违反规定长期占而不用的土地;
(二)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划、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未经许可擅自预售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减免或偷逃相关税费的问题;
(六)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8月2日—9月10日)。
对年以来在县城范围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一清查,收集梳理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归类。
(二)集中处理阶段(年9月11日—10月19日)。
1、对采取违法违规等不正当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用地性质、长期占而不用、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偷漏国家税费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偷漏税费数额巨大、恶意偷逃相关税费以及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违规开发商,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追究刑事责任。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环节及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竣工验收和房屋产权证办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10月21日—31)。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税费收缴、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程序和变更条件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违规出让土地、偷逃税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逐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费从军及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工商局等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具体承担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并在全县范围内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统一思想,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全力支持配合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和各相关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如下:
县发改委: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所有县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计划、项目核准文件以及规费收缴等情况。
县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以及竣工验收手续等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土地取得方式和时间、土地四址以及费用收缴等宗地的所有备案材料。
县房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房地产开发商资质备案情况和房屋产权证办理等情况。
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税费收缴等情况。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三)严明工作纪律。一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专项治理工作组提供相关情况,严禁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抽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认真核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禁接受吃请、收受礼品,严禁徇私舞弊、跑风漏气,严禁擅离职守、失职渎职。对出现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四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密切配合,主动申报。对不配合不支持、甚至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从严从重打击,并设立专项举报制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县电视台等多种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处理制度,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在审查和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梳理,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适时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