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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府厅字〔〕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与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的总体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经济实用”的原则。注重从农村实际出发,注重避灾减灾,注重符合农村群众基本居住需求。
2、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自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依靠群众力量,由重建户自行建设。
3、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把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区移民搬迁和新农村建设相衔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并严格实行张榜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一)补助对象。
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是指今年以来因灾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农村受灾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对已经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农户,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二)补助标准。
1、一般农村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
2、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
3、损房户维修住房,可结合财力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资金筹措。
1、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中安排。
2、县民政局、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以及各地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者指定用项以外,要统一用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
3、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县财政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原已规定的配套补助不变,确保倒房农户至少建成一层住房。我县可从新农村建设、深山区库区移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
4、各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偿还能力的倒房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优惠利率贷款,以减轻自筹资金压力。
三、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全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全县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核准对象、制定方案;
第二阶段(8月11日至12月15日):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第三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竣工验收、总结评估。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核准对象。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对倒塌民房的认定标准,于7月31日前全面摸清和掌握倒塌民房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后,在8月10日前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程序确定重建住房补助对象:一是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二是乡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三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将最终确定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自然村较小的,应增加在村委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建房对象姓名、对象类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贫困户)、家庭人口、倒房时间、倒房结构和面积、建房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在核准对象的基础上,及时把补助资金拨付到倒房户的“一卡通”上。
(二)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抓好科学选址。对异地集中重建点的选址,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要坚决杜绝新的切坡建房、靠河建房,再建土坯房。重建选址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
(三)统一规划。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重灾乡(镇、场)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省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民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抓紧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将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报县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选址的,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要及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灾后重建涉及的灾民安置用地可以边建边报。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注意节约用地。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
(四)组织实施。灾区倒房重建以群众自建为主。有能力自建房的农户,当地政府应积极协助群众办理有关手续、采购建材。补助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形式,按照建房进度分期及时发放到倒房户手中。对部分五保户、残疾、智障等自建确有困难且有主动意愿由政府代建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对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建房的,可以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少数没有敬老院的乡镇,因灾倒塌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较多,且倒房的五保户有意愿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批。经同意后,县民政部门可将五保全倒户的补助资金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各地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有关灾后民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和住宅设计方案,加大受灾群众建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五)全程监督。加强对农村倒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建材供应、规划建设、施工组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坑农骗农等不法行为。县民政部门要随时跟踪乡镇、村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和质量。县建设部门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统一规划、分户建设的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巡回督导,指导和帮助解决建房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建房质量。同时,充分发动村民理事会、村干部以及广大群众的力量,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竣工验收。年12月下旬,县、乡两级要组织自查验收,对少数尚未完成重建任务的,要加强督促力度,确保年底前全面完工。各乡(镇、场、企业集团)要建立完整的建房档案,即: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个人申请重建审批表,县、乡、村入户核查表,倒房重建台帐,倒房重建竣工验收表,倒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表以及相关照片等,并完善相关手续,存档备查,并要认真做好倒房重建的总结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因灾倒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县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张义、县民政局局长陈道国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新村办、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信用联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因灾倒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副局长郑雅侬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场、企业集团)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县、乡、村要逐级签订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集中重建点的承建方和所有的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要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县建设部门做好倒塌民房的技术鉴定、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管工作;县发改部门要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建材供应的协调工作,防止由于倒房重建集中,建材乱涨价现象发生;县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控,坚决查处乱涨价行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及时安排、拨付重建资金;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土地供应计划和指标安排;县银行、保险机构要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对重建户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要全部免除,并要主动向建房户提供相应服务。
(三)狠抓工作进度。今年因灾倒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倒排工期、狠抓落实。各乡(镇、场、企业集团)要加强工作进度的统筹调度,定期开展检查督导,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帮助重建户解决实际困难。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倒房重建进展统计、考核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全县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每月通报一次各地重建进度,确保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使用和管理救灾资金,坚决防止资金挪用和截留沉淀。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及时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