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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质灾害预防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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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质灾害预防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历年地质灾害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山开采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本预案编制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保证重点;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遵循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巡查、应急调查、治理、监测、预警预防和宣传的工作程序。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经地质部门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全县共发现危害等级不一的各类地质灾害预警点394处。分布在全县21个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其中重要(二级)地质灾害(预警点)有15处,次重点(三级)地质灾害(预警点)115处,一般地质灾害(预警点)264处(具体见附件),尚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和人为破坏新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尤其是石门楼镇、鲁溪镇、澧溪镇、泉口镇、罗溪乡、大洞乡、甫田乡、清江乡等都是易发地质灾害的重点乡镇,要密切注意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发生。

(二)地质灾害发生特点

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多发生在雨水季节,本县4—9月份由于降雨较集中,是地质灾害易发生期,枯水季节地下水位的快速下降,地下采矿、抽排地下水也会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造成农田毁坏、房屋开裂、倒塌;采石场等露天矿山边坡崩塌多与矿山开采因素有关。

我县地质灾害以一般级和三级小型为主,但也有二级地质灾害(预警点)隐患点。近年来的异常降水、洪涝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同时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也在不断上升,要规范矿山开采、工程建设、切坡建房及抽排地下水等,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二、本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和防御重点

据气象部门预测,年我县雨量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依然存在,突发性暴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较大规模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在汛期仍可能发生,同时一些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有加剧现象,因此本年度应特别加强地质隐患点的监测工作。汛期,石门楼镇、澧溪镇、泉口镇、罗溪乡、上汤乡、甫田乡、大洞乡等山区乡镇地质灾害仍将以山体滑坡、泥石流为主,居民集中区、学校附近、厂矿周边、宋庙线(盘溪至石门楼路段)等地段是重点防范区;鲁溪镇、泉口镇、清江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由于地质构造情况比较复杂,地下开采造成采空区,地下溶洞隐蔽性强,监测难度大,突发性的地面塌陷极易引起房屋倒塌,防灾重点在人口集中区(鲁溪镇北屏村、华源锑矿采空区、县煤矿采空区、罗溪尧山—岭上—上坳地裂缝)。汛期由于强降雨的渗透及地下水位的抬升,一批不稳定的地下溶洞、采空区容易集中塌陷,不排除出现一些规模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地陷,汛后的9月、10月,由于地下水位快速下降,一些相对稳定的地下溶洞、采空区在失去重力平衡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塌陷。今年我县地质灾害危害等级仍将会维持在较高水平,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防范。

三、地质灾害防御措施

(一)地质灾害的灾害调查与防治区划

1、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地灾防治工作力度,着力于抓好“三个落实”即基础工作落实到位、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防治措施落实到点。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要进行调查分折,核实具体灾害(危险)点的稳定状态、发展趋势、灾害程度等,落实好相应的防灾措施。凡新增建设用地和新设置矿权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工作。

2、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编制好本辖区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划定出重点防御区段和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制定防范措施。

(二)监测与巡回检查

1、地质灾害监测实行专防与群防相结合的原则。专业监测预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明确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监测员的职责。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明确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建立联系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监测预报各项基础工作,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对群防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有效防治。

2、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要防御区段,由所在乡(镇)、村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各地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要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及要求。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由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3、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重要防御区段的巡视检查工作。乡镇级地灾防治机构要经常组织对地灾预警点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巡视检查。

4、监测巡查期间如发现重要异变情况,要当机立断,采取有效措施,对有严重情况的应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

(三)抢险、救灾

1、灾情发生后,有关乡镇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查明情况,按规定迅速上报。

2、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组织要立即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3、在专业人员查清灾害基本情况后,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报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四)建立预报和预警规程

1、预报状态:我县一般每年4—9月为雨季,进入雨季后则进入预报状态,当气象预报有连续降雨或台风预报有大暴雨时应进入预报状态。

2、预警状态:每当汛期连续降雨2天以上或地质灾害预警点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迹象时,即进入预警状态。

3、警报解除状态:汛期结束,地质灾害点的应急预防措施已告完成,经批准,可进入警报解除状态。

(五)宣传教育

我县诱发地质灾害因素比较复杂,防御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有赖于全民参与。各乡镇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的意识;消除和减少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因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一切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监督责任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对已发生和造成危害的,要根据“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坚持新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必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制度,使我县因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要多方筹集落实,社会性自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符合国家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资金申报条件的,要积极争取申报立项。同时,县财政逐年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各乡镇财政也应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监测人的误工补助。因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治理所需资金由诱发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承担落实。

四、组织领导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气象、水利、交通、公路、公安、安监、民政、卫生、财政、建设、电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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