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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厂职工搬迁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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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厂职工搬迁方案

为顺利推进冶金总厂改制,职工搬迁至市城区安置工作,同时完成冶金总厂厂区生产生活用地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冶金总厂文物保护整体关闭改制方案》以及职工意愿,现制定搬迁安置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改制方案》及搬迁安置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企业主导,政府监管,节约用地,依法操作”的原则。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把三关”:一是严把职工身份关,杜绝不符合条件者参与购房;二是严把政策关,防止出现转卖购房指标等非法违规行为;三是严把质量关,杜绝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同时,推进冶金总厂厂区生产生活用地如期交付市人民政府,安置房建成后,厂区内净地交付,不留一人。

二、搬迁安置对象

本次搬迁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为安置对象)是指参与冶金总厂改制的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工,以及在冶金总厂厂区内居住的非农户口职工遗属。以冶金总厂审核上报市改制办认定名单为准。

三、安置方式与规模

1、安置建设项目名称:安民小区

2、安置用地及选址布局

(1)建设用地:以冶金总厂670亩生产生活用地置换市城区内40亩土地(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为冶金总厂)。

(2)安置地点:位于市金锋集团以东、桂林小学以西、新中医院以北、505地质队以南,占地40亩。

3、建设规模及套型

(1)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为40亩,容积率1.5,安置对象根据市改制办批复的意见,数量控制在410户(套)以内。截止时间为年月28日前。

(2)套(户)型及建筑面积:采取公寓楼方式安置,三种规格,套型面积分别约为70㎡、90㎡、120㎡。房屋为砖混结构毛坯房,外墙装饰、内墙拉毛、现浇楼地面、水电到户、穿线管到位,铝合金窗户、进户防盗门。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

1、建设方式:项目建设由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中标施工单位按合同施工,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

2、建设进度计划: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加快搬迁安置进度。

(1)前期工作:年8月底前,完成土地征收、土地行政划拨、土地平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

(2)主体建设:年11月底完成基础工程;年8月底完成主体工程;力争年12月底前完成水、电、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组织验收。

3、建设资金来源、使用与管理

(1)项目总需资金:总投资约3911.46万元(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成本),其中:①优惠后服务性规费总额214.46万元,合51.2元/㎡;②工程建设费总额3040万元,合760元/㎡;③配套设施费总额667万元,合166.75元/㎡。每平方米建设资金(含水、电等基础设施)控制在1000元左右。

(2)资金来源: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项目范围内“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含水电配套及道路绿化等费用),列入冶金总厂企业改制成本安排专项经费,其余一切建设投入均由安置户集资全额承担。

(3)资金使用与管理:设立市住房基金冶金总厂建房专项帐户,按照《冶金总厂改制涉及市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安置户所有购房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统一进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

五、购房程序

1、资格审查:由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参与安置对象资格、家庭人口数,并张榜公示,确认符合条件后,报市房管局备案。

2、报名:《冶金总厂职工搬迁安置方案》正式批复后,同时启动购房报名工作(报名时间以冶金总厂通告日期为准)。符合条件者凭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出具的凭证选择房型。一个月内,到委托开户银行缴纳1万元购房定金后,与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签订购房协议和搬迁协议。并把安置对象报名名单汇总表报房产局备案,逾期则按自动弃权,取消其安置对象购房资格。

3、安置房面积的选定:按照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数×25㎡(独生子女增加1人)所得面积,就近选择户型及面积。为鼓励职工购买小户型房,凡购买70㎡左右房型的,不另补差价。职工在报名时选定购房户型面积大于按家庭人口(城镇户口)计算实际所得面积的,超出部份按同期市场价格补差(扣除土地费用),并补交相关税费;职工选定的购房面积小于按家庭人口数计算所得面积的,多余的面积不得转赠。不参加购房职工无其它补贴。

4、缴款方式:基础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购房户必须于规定期限内缴纳房款总额(预算价)的20%建房款,一层建成后一个月内再按房价总额缴纳60%的建房款,余款(含定金)在交房前一次性交清,多退少补。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5、房价核定: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依据工程决算及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核定。

6、房号选择:采取对照户型公开抓阄方式,如对所抓楼层不满意,建房户之间自愿相互调剂的,需报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批准。

7、房屋交付:

(1)建房安置户自接到交房通知30日内,必须交清全部购房款额及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款(决算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住房装修钥匙。逾期未交清房款及相关税费款项的,取消其购房资格,无息退还所交房款。

(2)冶金总厂厂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和新房交付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土地置换冶金总厂土地及相关事项的协议书》执行。

(3)所有取消购房资格的房屋及多余住房和超面积购房款,均由市政府收回处置,款项专项用于该项目区外基础设施配套等支出。

六、优惠政策

为保护文物,该项目属搬迁安置工程,是项惠民工程。根据市政年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该项目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土地为行政划拨;

2、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取廉租住房建设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的平均值;

3、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项目范围内“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含水电配套及道路绿化等费用),列入冶金总厂企业改制成本安排专项经费,不列入房屋建造成本。

七、产权认定及管理

1、房屋竣工安置后,按有限产权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证须按规定注明相关内容,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确需转让的,购房人须经市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并补交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差价和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3、项目兴建及竣工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政策实行物业管理。

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履职尽责,确保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快速有序实施。项目建设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抽调得力工程技术人员,加大对项目工程质量的询查,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办负责日常协调,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