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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盗采矿产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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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盗采矿产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部署,坚决遏制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非法开采盗采行为,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项部署。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为重点,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盗采伤亡事故,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9月底止。

三、打击重点

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在全市矿产资源产地全面开展。

四、责任分工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市安委办综合协调、群众参与支持、各方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治非集中行动”作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搞好督促、检查和指导。

1、市地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以采代探的;(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2、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行业以下行为的查治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3)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3、市煤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煤矿行业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开采的;(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4、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以下行为的查治和打击工作:(1)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和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2)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3)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4)矿山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5)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6)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7)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向不具备民爆物品运输、使用单位供应民爆物品的。

5、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非法盗采点提供电源的查处和打击工作。

6、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各地“打非集中行动”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工作。

7、市直有关单位、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山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集中行动的相关配合工作。

五、工作安排

集中行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6日—9月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这次集中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打非集中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重点矿产资源乡镇均应在矿产资源主产地张贴、散发相关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集中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公布曝光。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1日—7日)

各有关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今年以来发生非法开采、盗采事故的区域和单位,重点对存在非法开采、盗采问题的区域和单位以及容易发生非法开采、盗采的区域和单位,作为这次集中行动的重点。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开展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死角。要落实排查责任,依法完善排查记录和相关物证、人证的收集工作,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提供有力证据。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逐一核实,重点查处。各地要将摸排出来的案件情况9月8日前书面报市集中整治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8日—9月22日)

1、加强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区域、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集中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整治办通报排查情况。安监、煤监、矿产、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及时将排查的情况和须提请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抄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情况要同时报告市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要将进入所属企业非法盗采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打非办。

2、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打非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煤监、地矿、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既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地协同并参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查处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强源头监管,依法严打违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活动。(1)发现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由地矿、安监部门按各自职责提请市政府依法采取炸毁窿口及其巷道、截断电源、拆除设备及工棚、遣散人员等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以采代探、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地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3)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或开采的,矿山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由安监、煤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予以责令停止非法勘查或开采、停止非法建设、停止作业及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停供或限供其民爆物品。拒不执行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4)发现进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的,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非法盗采点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及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及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及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公安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停运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6)发现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非法盗采点供电的,由供电公司、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22日—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9月25日前报送市集中行动工作办公室。市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各部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1、市政府成立“治非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打非集中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地矿局局长、市安监局书记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煤监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安委办,邹圣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有关乡镇场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打非集中行动”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高压态势。

2、加强跟踪督办。建立健全“打非集中行动”的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信息报告等制度。   

3、严肃责任追究。因“治非集中行动”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一票否决”。对发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或者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导致死亡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