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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民办教育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关于民办教育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民办教育非法办学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办学清理整顿工作,指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和支持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进一步落实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方针,坚决取缔无证不合格办学机构,促进我区民办教育科学有序、健康规范发展。
二、整顿范围
全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幼儿教育和各类培训的民办学校。
三、整顿内容
(一)依法取缔无《许可证》,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幼儿教育和各类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依法整顿已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学校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纠正擅自改变《许可证》审批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的违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民办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民办学校非法办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职责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并及时将清理整顿工作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
区教育局:重点检查实施学历教育、幼儿教育和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许可证》,对清理整顿对象做出整改、撤销等决定,为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重点检查办学场所是否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对无证民办学校使用车辆进行检查,对干扰清理整顿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坚决打击。
区工商分局:检查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是否经过核准,对违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区民政局:负责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法人登记等方面的清理整顿工作。
区供电分局、供水公司:对于需要取缔还未取缔的民办学校进行停电、停水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带头清理辖区内无证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并将清理情况报区清理整顿办公室,积极配合各行政部门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区教育局和各乡镇办事处对无《许可证》进行办学的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进行清理,下发《停办通知书》;民政局再次下发注销通知,要求学校做好自行解散工作,未解散的将办学情况报清理整顿办公室。
(二)宣传动员阶段。充分利媒体进行宣传,向全社会清理整顿公告,公布合法民办学名单,广泛深入宣传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三)清理整顿阶段。对已要求停办并须自行解散仍未自行解散、擅自开展教育教学业务的,由区教育、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以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对所有无证办学机构进行分类清理整顿;对具备一定办学基础、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按照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通过整改后能达到办学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制取缔阶段。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继续办学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学生(幼儿)进行妥善安置。
(五)总结公示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整顿工作结果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事关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区属有关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非法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行政。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在清理整顿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清理整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指导督查。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按期完成,区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实行不定期督查,务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整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