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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染源查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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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染源查治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污染源、污染点调查和整治工作紧急会议”的部署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整治范围

区所辖全部区域。

二、调查整治内容

(一)对全区范围内全部污染源、污染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并分门别类地对各个污染源、污染点的污染现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二)对排查出的污染源、污染点进行全面整治。通过整治,促使环境状况有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因子和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对环境违法企业(含小作坊、个体户,下同)进行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五小”(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和“三无”(无合法的公司名称、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无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关闭取缔“三合一”企业;淘汰企业落后产能;全面清理乱堆乱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建立和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面疏通整治下水道,使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关闭、取缔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点),使畜禽养殖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达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继续开展小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有效改善流域环境质量。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阶段(年月15日前)

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污染点基本情况调查:

1.调查辖区内污染沟渠基本情况(包括流域面积、沟渠径流量、流域社区及流域人口数、沟渠水质情况)。

2.调查工业污染源情况:

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开展情况,给、排水情况,排水去向、废水排放量为主要调查指标,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及倾倒丢弃情况。

3.调查生活污染源情况:

(1)查清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情况。

(2)查清辖区范围内下水道溢流污染情况。

(3)查清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月16日—年6月30日)

1.制定下发区污染源、污染点调查和整治工作方案(年月10日前)。有针对性地制定全区污染源、污染点整治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整治重点、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实施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年月31日前)。对排查出的“五小”、“三无”、“三合一”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属于应关闭、取缔的,由相关部门下达停产通知的法律文书;并函告电力公司、供水部门停止向企业供应生产用电、生产用水,同时函告市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协调金融机构停止新增授信支持,严格控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函告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工商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暂停受理其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属于环保手续不完整的,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补办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要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安置、化工原辅材料安全管理和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

3.整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下水道。年月-25日,对排查出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下水道等污染源、污染点,组织1次全面清理。

年2月起,每旬至少组织1次巡查,及时清理污染物;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整治沟渠污染。年月-25日,组织对辖区内沟渠水面的漂浮物及两侧垃圾进行全面清理。

年月起,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机制,建立沟渠两侧保洁制度,设置垃圾收集箱、收集池,配备社区环卫专职人员,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加强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污水管网建设,不断提高污水收集面并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尚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处理生活污水。

5.整治畜禽养殖业。对排查出的、对环境污染较重的畜禽养殖场(点),限期予以关闭、取缔。

6.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通过设置环保公益牌、张贴环保宣传标语,大力宣传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引导人民群众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流域所在社区要聘请环保监督员,建立群众环保监督员制度,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提升巩固阶段(年7月1日—12月底)

在集中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对全区污染源、污染点日常巡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和抽查督查,确保整治成果得到巩固。

四、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污染源、污染点调查及整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政府成立全区污染源、污染点调查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环保局。

(二)本次调查整治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区直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社区配合:

农林水局负责沟渠水系基本情况、畜禽养殖基本情况等的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对沟渠的整治工作。

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畜禽养殖场(点)的关闭、取缔;负责牵头组织对建筑垃圾(工地建筑垃圾除外)进行全面清理。

环保局负责沟渠水质监测,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环保整改措施,及时为企业办理环保手续,负责调查工业企业(不包括“五小”和“三无”企业)污染情况,并提请区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取缔。

经贸局负责污染源、污染点周边地区“五小”和“三无”企业情况的调查,并协同环保局、工商局进行关闭、取缔(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配合)。负责淘汰企业落后产能。同时,负责协调供电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停产、关闭取缔决定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安监局负责污染源、污染点周边地区“三合一”企业的调查、整治(消防大队配合)。

建设局牵头负责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工地建筑垃圾和下水道污染情况的调查和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负责协调供水部门(浮桥街道办事处配合)对由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停产、关闭取缔的企业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处理停产整顿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停产整顿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停产整顿过程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

发改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对被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暂停受理其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被关闭的企业,不再受理相关行政许可。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指导被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宣传部要组织、指导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开辟专栏,组织多种媒体及时跟踪报道相关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区政府法制办要积极、主动给予法律指导,确保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区法院要依法受理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必要时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下水道和沟渠的清理工作,建立保洁制度,包括设置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环卫人员,做好日常保洁工作。同时,密切配合区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所有污染源、污染点的整治。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点)的关闭、取缔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调查和整治工作,对污染源、污染点的调查情况于年月日前报送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负责汇总上报区政府。同时,区环保局要及时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四)区直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工作,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特别是集中整治阶段开始以后要经常性组织检查指导,并安排专人跟踪整治工作进展,狠抓工作落实。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在调查整治工作的各个阶段定期不定期地安排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