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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审批权下放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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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审批权下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和市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办〔〕8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服务基层企业、群众的生产生活,增强基层发展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省、市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为契机,遵循“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能放则放”的原则,强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优化结构,提高工作效能,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行政事权下放的原则为“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即下放事权的放权单位和承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心下移”即将日常事务性的管理和服务下移到基层;“减少层级”即通过放权,将逐级上报、逐层管理的事项尽量减少到一个管理层次;“能放则放”即除需要统筹管理的事项外,只要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条件和有需要办理的,最大限度向基层放权。

三、范围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区直行政部门、垂直部门区级单位及其他区级单位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等(共615项事权),列入简政放权工作范畴。

四、主要内容

(一)事权下放的范围

对目前区直部门、垂直部门区级单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含此次承接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权),除需全区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由区级负责外,区直各行政部门可依法下放行政审批权,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依法赋予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部分区级管理权限。

需全区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主要如下:一是涉及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审批的事项;二是跨街道(园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涉及的审批事项;三是涉及全区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的审批事权;四是街道(园区)一级无工作机构承接的事项;五是由省、市级授权或委托区级审批的事项。

(二)事权下放的方式

区向街道(园区)放权,按照此次市级事权下放方式,采取委托、直接放权和内部调整管理权限等方式进行。区直各行政部门要对每一个事项的下放方式认真界定,部门法制人员要严格审查把关。

1.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区一级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委托方式下放,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审批权,沿用业务专用章或套章打印等方法办理行政审批事权。

2.对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区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以直接放权方式执行,各街道(园区)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

3.区有关部门向街道(园区)派出机构放权,以调整内部审批权限的方式执行,承接单位以行政审批事权所属管理机构名义实施下放事权;

对服务前移的事项,实施前移的环节视作责任部门内部环节;区一级行政机关对本已属于接受委托办理的项目,不再转委托。

(三)事权下放的程序

向街道(园区)下放行政审批权,由区各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具体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名单,经区政府组织区效能办、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等相关单位研究并经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放权单位应在区政府公布实施之日起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区法制办、区委编办备案。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方与承接方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下放业务专用章,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区法制办、区效能办备案。

(四)事权运作的办法

一是强化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便民服务大厅功能建设,承载下放事权和前移事项的统一对外服务。所有承接下放和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事权原则上都要进驻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进出件,对外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实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进一步健全区级、街道(园区)一级一体化运行的行政审批网上操作平台,凡是区级与街道(园区)、街道与社区一级间行政审批项目的上报下传,要尽可能依托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运行,信息化条件不成熟的,通过其他方式在上下业务部门内部进行流转,不得要求申请人上下奔波和重复递件,不得变相延长审批承诺时限。四是承接单位要结合全市为民办实事项目30个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进一步实行靠前服务,将切实有利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服务类事项前移至社区服务中心(站)办理,尽可能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五)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明确事权下放的责任主体

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放权的项目,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放权单位要对承接单位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强化业务操作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权责。承接单位要规范行使所承接事权,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尽可能实现事权的全程网络化运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职责。

2.强化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

区级放权单位和区效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放权单位要对下放事项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督促承接单位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采取电子监察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下放事权进行检查,依法积极主动纠正承接单位不正确行使下放事权的行为。区效能、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与街道纪工委的联系,健全电子监察网络,形成全面的监督格局。

3.健全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健全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园区)一级行政机关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后,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主动承担或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参加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要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区效能、监察部门要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梳理阶段(年9月15日-9月30日)。各区直行政部门、垂直部门区级单位对本单位目前行使的所有行政审批事权按方案要求逐项进行梳理,提出事权相关下放意见,呈报区法制办、区效能办。

(二)宣传动员阶段(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单位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对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按照直接下放、授权、内部调整权限、服务前移等方式进行分类,出台具体细致的实施办法。详细列明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及下放后的责任主体、运行方式等内容,制作“下放行政审批事权权力清单”,对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下放的,详细说明理由。

(三)报送审核阶段(年11月1日-12月15日)。各单位务必于11月1日前将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的纸质及电子文档材料报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抽调人员统一对各单位报送的方案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审核。

(四)审定公布阶段(年12月16日-12月31日)。各单位根据区法制办、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的审核意见,完成本单位简政放权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的修改定稿工作,区法制办、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汇总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公布。各单位要相应地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具体情况,主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六、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

行政审批事权由区级向街道(园区)一级下放是简政放权工作的最后一个层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和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本单位事权下放工作,强化与街道(园区)一级承接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指导;街道(园区)一级承接单位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小组,逐条落实区级各单位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健全相关机制制度,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指导

各街道(园区)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加强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法制办、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负责对此次区级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街道(园区)一级工作进行审核、指导,区法制办、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强化与各单位、各街道(园区)的沟通联系和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调研督查,确保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三)严肃组织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过程中的组织纪律,区效能、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不够坚决,对应下放事权不下放、下放不彻底的,要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纠正;对名义上下放实际以各种方式干扰承接执行的、没有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导致行政审批事权行使走样甚至乱审批、乱行使的人和事等情况,要严肃启动问责制,从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规范运作,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