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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报审查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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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报审查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政综[]80号),现拟采用申报与调查结合进行办法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查范围:县城区内各社区居委会。

二、调查对象:符合《-年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规定的保障对象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即: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年以上的,家庭年收入在33000元以下,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调查范围仅限在县城区内。

三、申报、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用申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居委会向辖区家庭发放申报、调查表,并对回收的申报调查表进行初审,对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汇总。对各居委会汇总上报的家庭,家庭收入由民政局负责逐户审核,住房状况由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后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建档,并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给予保障。

县城区外各镇保障对象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经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核实、房管部门对住房状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发放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

四、调查内容:

一是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人员结构、家庭年收入。

二是家庭现住房状况:家庭现居住状况、家庭现有住房状况。

三是意向保障方式选择。

五、申报材料:申报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调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⒈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婚姻证、计生证明。

⒉最低收入家庭要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最低生活保障存折);低收入家庭要提交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⒊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⒋申报家庭子女上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⒌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老、优抚对象或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等其它有关证明。

⒍调入人员需提交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享受福利分房证明。

委托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校验,校验由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校验人需在复印件签字确认。

六、时间安排:申报、调查时间拟从6月中旬开始,为期一个半月,8月初完成审核、公示等工作。9月份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助或租金核减的对象给予发放租赁补助或租金核减。

七、组织实施:

本次申报、调查由县住房保障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申报、调查工作。

1、县住房保障办组织协调本次申报调查工作,具体负责申报、调查宣传资料准备,申报、调查表设计,抓好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工作协调、统计建档等工作。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所辖区内调查有关具体工作。

各居委会要成立工作组,专项负责申报、调查表的发放、回收、资料收集整理及初审、入户调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3、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审核认定。

4、县房管部门负责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审核认定。

5、县住房保障办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公示、汇总、租赁补助发放、廉租住房安置等相关具体工作。

6、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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