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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58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陆地)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陆地)试点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地名普查办〔〕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政办〔〕1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地名普查组《方案》要求,以方便人民生活、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繁荣先进文化为目标,坚持全面调查,科学普查,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把开展地名普查与加强地名管理服务结合起来,把普查数据汇总整理与成果开发利用结合起来,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切实提高我县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更好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本次地名普查工作应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第一原则,普查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方便实用,节约资源。
(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涉及全县所有的自然地理及人文地理,需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因此,实施地名普查工作,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尊重历史,规范操作。在启动地名普查工作时,做到通盘考虑,总体安排;在实施过程中要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做到全面细致,一个不漏;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历史沿革、自然地理、行政管理等因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县地名普查试点任务。整个普查工作严格按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陆地)试点工作规程实施细则》操作。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地名普查的过程既是收集、掌握全县地名信息,确保信息齐全的过程,更是不断补充、完善、更新地名标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地名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保证地名标志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要严格地名普查标准,逐级把关、审核上报,确保地名的规范性和保密性,保持地名的稳定性。通过普查,建立健全县地名档案,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普查形成的各种数据、图表等资料要按保密文件管理,不准网络传输和传真报送,装有地名数据库的电脑不准挂外网和局域网,所有报送的资料要加盖单位的公章密封,避免泄密。
三、普查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
1.水系类:江河、峡谷、瀑布、泉等名称。
2.陆地地形类:平原(盆地)、丘陵(山脉)、山峰、山口(关隘)、森林、洞穴等名称。
(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
1.行政区域:乡镇级行政区名称。
2.非行政区域:行政区以外的人为划分的区域,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军事区(对外开放部分)、地片、片区等名称。
3.群众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名称。
4.居民点: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农(林、牧)场点等名称。
5.交通运输设施:水运港口、公路、街、巷、车站(停车场)、桥梁等名称。
6.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堰、发电站等名称。
7.纪念地、旅游景点: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8.建筑物: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
9.单位: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等名称。
四、目标任务
查清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普查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和地名信息平台;组织编撰试点区的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和地名信息的综合开发应用服务,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五、工作步骤
根据上级部署,县地名普查工作从年9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9月~年10月)。主要工作是成立相关工作机构,确定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好地名普查各项准备。各乡镇(开发区)成立普查工作机构,制定第二次地名普查方案,进行业务培训,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11月~年12月)。主要工作是:资料收集、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并以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开发区)为主,全面开展走访、座谈等调查,分类填写各项实体名称表;应用地名普查数据采集系统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整理地名登记表、开展地名及标志位置测量、室内处理采集信息、制作并存入地名语音文件于国家地名数据库;修测地物、在地图上标绘地名,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以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为主战场,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认真做好地名数据调查和地图校对标注工作,并对收集成果进行考证。县政府根据普查工作进程,适时组织县地名普查办到各乡镇(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指导。要求各责任单位如期完成调查工作并上报各类表格。县地名普查办及时将地名普查信息、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地名标准化处理、录入和成果上报,及时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月~2012年12月)。主要工作是:县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对地名普查办提交的成果数据进行评估、验收,数据合格后则上报市地名普查办,迎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通过普查、成果录入和总结、验收,建立县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消亡地名资料库和县地名GIS管理系统,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等。编撰、出版县新版《地名志》、《标准地名图》。
六、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是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举措,工作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原则上采用“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普查。我县作为省政府安排的全省32个试点县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确保普查试点任务顺利完成,县政府成立县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社事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对需要请示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各乡镇(开发区)分别为一个普查单位,每个普查单位都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各乡镇由乡镇长、开发区主任任组长,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做好辖区的地名普查工作。各普查单位又可将自己的辖区按村(社区)划分成一个普查小区独立普查并有专人负责。各乡镇(开发区)普查的数据、资料报送要由负责的乡镇长(主任)签字。
(二)统筹安排,分级负责。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组织、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到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发动、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一定的人力、时间、精力,严格按照程序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成效。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数据库的建立,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负责对乡镇(开发区)普查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做到统筹考虑,总体安排,全面细致,一个不漏。
(三)人员落实,按时完成。各相关单位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要负责挑选好普查人员,并按时组织参加各级培训,切实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县普查任务。
七、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地名普查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八、工作职责
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地名普查办〔〕3号)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普查程序,研究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负责对普查人员业务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负责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开发区)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四)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及建立县级地名数据库等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县地名普查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工业、开发区、贸易区、地片)以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收集、考证、登记;负责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统计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域普查全面工作。
公安局:负责提供门牌、楼牌等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财政局: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建设局、房管局:负责建筑物(房屋、住宅区、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绿地)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县人武部:协助做好军事区附近等特殊区域地名普查工作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对社会公开军事区地名普查填报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陆地地形及矿区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设施(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井、泉、水利枢纽)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旅游局、文体局: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及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农业局:负责农业区、渔场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林业局:负责丘陵、山脉、山峰、林场、森林、洞穴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工商局:负责全县企业单位(含大型民营企业)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基本单位名称、编码的调查统计、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乡镇(开发区):负责行政区域内居民小区、自然村等所涉及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