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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道路设备建设及监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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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道路设备建设及监管方案

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是物化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设置科学齐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于改善道路通行环境、维护道路畅通有序、规范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也是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提高城市品位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为确保我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综()30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建公共事业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物体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违法监控抓拍设备、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防眩装置、LED交通诱导屏、视线诱导设施、颠簸路面(减速带)、公路反光镜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

(一)市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四同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预算。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二)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请交警部门参与道路的规划、设计及验收。交警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国家标准及管理需要提出意见,符合规定的项目业主应当采纳。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求

1.在车流量较大的主要路口应设置智能型交通信号灯(红绿灯)控制设备同时配套高清卡口型电子警察、电子监控设备,在进出城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置智能型高清卡口,在复杂或重要的路段、路口设置电子监控设备、LED交通诱导屏,交通信号灯控制设备、卡口型电子警察设备、智能型高清卡口设备、LED交通诱导屏、以及电子监控设备应能远程控制并与我市已建设的相关控制设备兼容达到无缝隙结合(以上设备由交警部门提供相关技术要求)。

2.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要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或者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减速带等设施。

3.在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事故多发地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警示牌等交通标志。

4.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撞墙(栏)等防护设施。

(四)对大型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

(五)开辟和调整城市公交线路或者站点,交通、建设、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商,合理规划。确保建设科学化。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交线路和站点的设置要求,已设置的线路和站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交警部门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六)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必须设置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停车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增建、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设计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七)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交警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八)对影响正常交通的道路施工作业,应报交警部门批准,经批准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2.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档,夜间在围档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和反光轮廓标志;

3.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

4.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5.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被毁坏的交通标志标线,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消除隐患。

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脸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要求

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材质应严格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交警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标志、标线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2.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必须将工程的立项批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各单项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或道路主管部门。移交实行预交接和正式交接,在未交接前由项目业主负责管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用电,由项目业主向供电公司申请接通,市供电公司负责解决,电费从接通之日起由供电公司承担,电费参照路灯电费结算方式。

(四)对建成的交通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