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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治理非法集资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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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治理非法集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辖内金融秩序稳定,按照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我市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原则,坚持“内紧外松、注意方法、逐步规范、依法处置”的方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逐渐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妥善做好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市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一是重点打击三类犯罪。要依据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因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转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行为。二是高度重视追赃工作。在做好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各地区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严肃资产追缴和处置纪律,不断提高挽损率,为案件善后处置奠定良好基础。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注重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宽严相济、维稳在先”的工作原则,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防止因片面强调打击、一味追求指标而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既要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又要落实稳控措施,履行社会治安维护职责,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严防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各乡镇、各农林场、各部门要坚持民间借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通知》(政发电〔〕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严防民间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集资。一是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人行市支行负责加强民间借贷行为规模、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监测,及时提示相关风险;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应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密切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业蔓延;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应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营,严禁非法集资以及发放高利贷;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媒体不当炒作。二是组织风险排查。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要求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应组织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违规从事高利放贷等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应给予指导、配合。三是规范广告行为。市政府要求市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展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及时制止非法集资广告行为。

(三)妥善做好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依托“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现有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取得突破。特别要注重做好案件的债权登记、资产处置、集资款清退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善后返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统一宣传口径,确保社会稳定。对于新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以及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应依据《通知》要求,主动介入、妥善处置。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各部门要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加强与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媒体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开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栏,定时播放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片,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努力拓宽宣传覆盖面,提升群众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各部门要按照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梳理、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认真做好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和主要成效,并按时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

(一)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市公安局应分别在每月的8日、20日前定期向市处非办报送一次信息,并在2012年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二)月8日前,各乡镇政府、各农林场应向市处非办报送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风险排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于2012年月底前报送上述机构的专项整治成效及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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