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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市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1、造成人身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造成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4、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需要紧急组织转移安置群众的安全事故。
5、因救援不及时或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更大损失而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6、善后赔偿意见不一致,赔偿金不到位而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负总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
2、预防为主,及时化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和预报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保证力量,发挥优势,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依法处置,防止激化。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调、调解等方法,有效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要求,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律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的全过程。通过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
1、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协调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直(包括垂管)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决策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⑵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⑶向社会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⑷研究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⑸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区安监局,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⑴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⑶传达指挥部的应急指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
⑷负责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⑸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⑹及时修订和完善区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⑺收集上报相关信息。
4、区有关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⑴交警大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制。
⑵消防大队:参与消防火灾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⑶区海洋与渔业局:参与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⑷区经贸、外经局:分别参与内、外资企业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⑸国土资源分局:参与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⑹区农机总站: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⑺区建设局: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和液化气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⑻区教育局:参与学校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⑼区交通局:参与运输企业、交通工程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⑽区水务局: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⑾市质监局荔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⑿区卫生局:负责各类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防疫和疾病控制,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理赔相关事务。
⒁区环保局:负责环境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⒂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⒃驻军部队: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⒄区委宣传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相关工作。
(二)区现场应急指挥部
1、指挥部组成
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一般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事故类别由区政府分管该行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突发群体性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定一名区领导担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该行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成员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
⑴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⑵研究制定善后处理和预防突发事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⑶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⑷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和事故抢险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⑸组织善后处理、现场清理和保护工作。
⑹做好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及预警信息
1、预防: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以及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情报,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预警信息
是指因有毒气体泄漏、火灾、爆炸可能造成的突发安全事故,或者因救援不及时、善后赔偿金不到位可能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⑴需要紧急组织转移安置群众的安全事故。
⑵可能引发聚集上访的事件。
⑶可能发生以尸体做文章聚众要挟有关部门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事件。
⑷可能发生聚众堵路、拦截车辆等严重影响交通行为的事件。
⑸可能发生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事件。
⑹可能发生聚众围攻事故单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事件。
⑺可能发生聚众打、砸、抢等违法行为的事件。
⑻可能引发聚众干扰救援工作等违法行为的事件。
(二)预警信息报告
乡镇政府及区直(垂管)有关单位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委办、区府办、政法委和安监局。如属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预警行动
乡镇政府及区直(垂管)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需要紧急组织转移安置群众的,应综合考虑现场事态发展及当地的风力、气候、环境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疏散转移措施,及时、有序地开展先期处置,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2、可能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制定先期防控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3、原因不明的,无法判断群众是否需要紧急组织转移安置的,应当迅速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安监局,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五、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原则,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涉事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先期开展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
(一)事故现场救援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区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局领导负责。调运医疗物资,组织医疗技术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护,专人护送医院治疗。
3、交通管制组:由交警大队领导负责。组织力量设置交通警戒区,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领导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维护周围治安秩序,收集证据资料。
5、安全疏散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公安分局配合。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志愿人员参与,有组织地开展疏散转移工作。
6、物资及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区经贸局、民政局和事故单位配合。提供救援所需的物资,提供参与应急工作人员和被转移群众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7、赔偿协调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依照伤亡赔偿的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做好赔偿相关事宜。
8、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领导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媒体事故救援的进展情况。
(二)突发事件处置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
1、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分局领导负责。设置警戒区,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查验、盘查有关嫌疑人员,禁止不明身份的群众滞留现场或聚众闹事。
2、法制宣传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区司法局、区总工会配合。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反映问题。
3、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和主管部门配合。接待、安抚事故受伤人员及家属,做好伤亡人员的理赔等工作。
4、群众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区民政局配合。及时安置群众,安定人心。
5、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领导负责。经区应急指挥长批准,向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三)信息报告
1、报送程序: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后,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各相关单位。区政府、区安监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⑹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突发事件报告内容
⑴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⑶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⑷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⑸已取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⑹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经现场核实后,用书面材料续报有关情况。现场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六、后期处置
(一)事后处理
事故及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后有关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及时回访、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生产、生活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二)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长由区政府指定,成员由安监、监察、公安、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责任人处理建议意见、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
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办负责建立信息收集、报送制度,保证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同时,协调通信部门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保证联络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三)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建立全区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五)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六)培训保障
区应急办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开展培训,强化应急操作意识。各有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区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演练培训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八、附则
本预案是我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文件,各乡镇及区直(垂管)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一)表彰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二)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群众生命和财产更大损失。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参与聚众上访、围攻、堵路、拦车等违法行为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