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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清查民办幼儿园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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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清查民办幼儿园方案

近年来,我区幼教事业,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发展迅速,对改变单一办园体制,满足幼儿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动幼教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如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存在消防卫生和交通等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全区民办幼儿园进行整顿和规范。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以建立公平良性竞争机制,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

二、工作依据

以《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按照《市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评估标准(试行)》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三、清理整顿对象

辖区内的所有民办幼儿园。重点是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消防、卫生和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用于接送幼儿的交通运输工具。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宣传发动(10月23日-11月31日)

成立市区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名单如下:

通过舆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整顿规范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宣传舆论声势,提高全社会对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二)依法检查,规范整改(11月1日-11月30日)

清理整顿采取分层次推进的办法,对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进行“拉网式”检查。

1、对未经审批、非法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整顿

结合全区安全大检查有利契机进行全面依法取缔,所有未经审批、非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要停止一切办学活动。被取缔幼儿园的幼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附近的合格幼儿园就学。

2、对已审批的幼儿园存在问题已整改到位的允许其继续办学;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由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执法人员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具体如下:

(1)对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疲劳驾驶等违规接送幼儿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严厉打击。

(2)对食品、食堂卫生不合格、卫生防疫、保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民办幼儿园,由卫生部门根据工作的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发卫生许可证的直至吊销许可证。

(3)消防大队对消防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根据部门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治,直至责令停办。

(4)建设、安监对园舍建设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安全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封闭,停止使用。

(5)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及时沟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4、对被依法取缔后,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民办幼儿园,根据区办园评估标准进行审批评估,具备条件的依法给予审批。

五、工作目标

经过清理整顿后的民办幼儿园应做到办园目的和办园方向正确,执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严格规范,收费合法合理,教学内容齐全,教育秩序正常,园区安全整洁,饮食科学卫生,努力做到依法办园、依法治教。

清理整顿幼儿园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为此,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各中心小学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周密组织,精心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我区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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