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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处置我区海洋与渔业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市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海洋与渔业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因海域征用、渔场纠纷、海域使用权属纠纷及渔业生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与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及时准确上报事件信息,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海域使用和渔业生产纠纷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燃。不仅要落实预防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三)安全处置,维护稳定。在处置海域使用和渔业生产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海洋与渔业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区处置海洋与渔业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分管海洋与渔业的领导任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各部门及各乡镇海洋与渔业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本局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部署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措施,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靠前指挥;决定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相关事宜,研究解决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组
1、调处化解组:区海洋与渔业局、乡镇海洋与渔业站参加。主要职责是:
加强日常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安排,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详细了解上访人员反映的具体问题,及时掌握情况;对上访人员进行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并依法进行调解处理。调处意见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再向群众答复。处理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报办公室。
2、信息报道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有关股室、二级单位参加。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有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汇报调处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有关股室、二级单位做好化解工作,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安全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有关股室、二级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应急行动所需车辆的调配、物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现场工作人员及重要设施、物资的安全保卫;依据现场防控情况和事件发展情况,根据《市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必要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适时调集公安及其相关部门增援;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排查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海洋与渔业局、乡镇海洋与渔业站要采取走访慰问、座谈、建立值班制度等措施,对本辖区海域征用、渔场纠纷、海域使用权属纠纷及渔业生产事故等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摸清纠纷争议的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积极开展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调查处理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启动本预案,同时立即拟订响应工作措施,安排工作组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应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及时报告。
五、工作措施
凡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因海域征用、渔场纠纷、海域使用权属纠纷及渔业生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发出启动处置海洋与渔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命令,各工作组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处置任务。
(一)处理方法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涉及海洋与渔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是发生在局机关、局属单位或其它地方,调处化解组要迅速赶到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或信息报道组报告,信息报道组按要求进行上报和通报。特别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获信息后要迅速向乡镇政府、当事人、信息提供人了解核实,及时掌握最新情况,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2、研究对策,妥善处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调处化解组要服从区政府统一调度,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置方案。要照顾好现场老、弱、病、残人员,稳定上访群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态度端正、服务热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阻、教育、疏导,缓解矛盾,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上访群众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答复处理,依法办事。根据处理方案,服从安排,严格按政策答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和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言论。做到依法办事,不激化矛盾,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答复,并抓好落实。
(二)信息报送
1、海洋与渔业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区政府机关的,由区信访局或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接待。最先发现或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信息报道组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局各相关股室。
2、海洋与渔业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置,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4)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信息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内部传真、保密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6、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后续处理
事件平息后,调处化解组要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1、对海域权属以及渔场纠纷,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权属纠纷调解协议。对海域权属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实施非法行为引起渔场纠纷的当事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对渔业生产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要做好渔业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稳定事态,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协助当事人通过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仲裁予以解决。
3、对因海域征用引发的纠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涉事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海域征用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原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报道组要将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并加强跟踪和督查,对在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研究防范措施,预防事件的再度反弹。同时要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对照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四)非正常上访应急处置
1、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置规定
(1)参与人数5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2人干部、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组成4—6人的区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的当日或次日早上赶赴现场处置。
(2)参与人数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2人干部、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组成5—10人的区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的当日或次日早上赶赴现场处置。
(3)参与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3人干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的当日或次日早上赶赴现场处置。
(4)参与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3人干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的当日或次日早上赶赴现场处置。
2、赴省、市群体性事件处置规定
(1)参与人数1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以及相应职能股室1—2人干部、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组成4—6人的区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省3小时内,到市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
(2)参与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2人干部、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组成5—10人的区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省3小时内,到市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
(3)参与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3人干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省3小时内,到市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3人干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省3小时内,到市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
3、到区群体性事件处置规定
(1)参与人数2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2人干部、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组成4—6人的区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2)参与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2人干部、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组成5—10人的区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3)参与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3人干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4)参与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以上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以及相应职能科局1—3人干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参与人员所在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小组,于接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在现场处置中按照教育疏导、训诫规劝、强制带离三个步骤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