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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委〔〕6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做好我省渔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海渔〔〕86号)要求和全省渔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渔业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保证渔区社会安定稳定和促进渔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区开展的渔工、渔船政策性保险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贯彻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区渔船渔工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具体办法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通过政府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和行政措施来鼓励、引导和促进渔民投保渔工责任险和渔船全损险。保险的范围、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赔偿标准如下:
(一)渔工责任险
1、保险范围:区沿海所有的捕捞作业渔船、渔业辅助船的渔工人员,其中60马力以下无驾驶室的小型渔船渔工投保人数每船不少于2人,有驾驶室的小型渔船渔工投保人数每船不少于3人,6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渔船渔工投保人数标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渔船作业类型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定。
2、投保方式:渔工保险采取无记名以渔船船名号登记投保,保险公司对船上作业渔工因意外事故承当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的渔工人数少于船上实际作业人数时,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赔偿。
3、保险责任:从被保险的渔工人员登上渔船就岗出海捕捞作业时起,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伤亡,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内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2)船上人员操作、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人保额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保险费率:2.7‰,即每人年保费270元。
5、政府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政府保费补贴30%,其中:省级承担20%,市级承担10%,船东承担70%的保险费,即渔工每人每年实际交纳保费189元。
6、赔偿标准
(1)死亡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2)双目永久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3)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半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4)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区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免赔额赔付。
(5)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期满30天,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但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则必须全额退还所赔款金额。
(6)渔船渔工人员受伤必须就医者,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发票按公费医疗待遇赔偿医疗费用及扣除免赔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及扣除免赔额为限。
(7)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400元。
(二)渔船保险
1、保险标的:区管辖的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
渔网、保险渔船上所装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期限:一年一保。
2、保险责任:被保险的渔船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或由于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内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由上述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保险渔船全损,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按照每艘渔船保险价值及船龄(折旧)确定其实际价值后的50-70%以内估算保额。
4、保险费率:(1)钢(铁)质渔船标准费率;船龄5年(含5年)以下1.08%,船龄5-10年(含10年),1.35%,船龄10年以上1.62%;(2)木质渔船标准费率:船龄5年(含5年)以下1.62%,船龄5-10年(含10年)1.8%,船龄10年以上1.98%。
5、赔偿标准: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全损时,钢(铁)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
6、政府扶持政策:试点期间投保人按标准保费的70%交纳保费,省级政府按照标准保费总额的20%建立赔偿准备金,市级政府为投保人补贴10%保费。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日-月30日)
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我区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广电定期开展渔船渔工保险宣传,各乡镇也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进行广泛宣传,要组织人员深入沿海重点渔业村,与渔民座谈,重点宣传讲解渔业保险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政策和搞好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保险知识,要通过宣传教育把渔工渔船保险能分散渔民生产生活中的风险,提高灾后自救、恢复生产能力的道理讲深讲透,让广大渔民认识到保险是花小钱、保大安的最科学、最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以增强投保、参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具体实施阶段(月日-11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渔工、渔船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协助提供渔船、渔工信息数据,人保财险公司是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承保单位,要全力以赴深入渔区广泛深入动员发动,做过细的引导工作,办理承保、理赔业务。有关乡镇、村及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抽派业务骨干组成专项联合工作组进驻相关乡镇、村配合人保财险公司逐船办理保险手续,全力支持和促进渔业工作开展。渔船保险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结合临船检验,由人保财险公司现场对渔船价值进行基本估算,公平、公正、合理地对应保渔船办理投保。区信用联社、农行要大力支持渔船发展生产,在贷款发放上,对渔船给予适当倾斜,盘活承保渔船的固定资本。在这阶段各单位部门要将渔业保险与伏季休渔、渔业许可证件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和燃油补贴发放和渔业海事处理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最大限度将应保对象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实现所有的证件齐全的应保渔船、渔工参保率达到100%。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的渔业保险工作进度、参保比例及完成参保任务等方面的检查、督促,及时补缺补漏,确保100%完成本辖区的任务,并按省分解的目标和任务开展自查,做好工作经验总结,研究制订渔业保险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工作成果,迎接省渔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市县(区)工作验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渔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兼任。
开展渔业保险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渔民利益,促进渔民发展、渔业增收和渔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把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并明确具体承担这项工作的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根据各阶段开展工作进展情况,加大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督办力度,及时组织协调和处理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发挥迎难而上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按时完成好渔工、渔船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