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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砂活动时有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确保取得整治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综合整治非法采砂工作的领导,成立秀屿区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海洋与渔业、国土、工商、公安、边防、交警等部门对沿岸利用改、拼装小型采砂船舶(泡沫筏)、人工、挖掘机和其他机动车辆从事开采和运输海砂等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非法采砂工具和三无船舶、车辆予以当场销毁,对其他挖掘机和车辆予以暂扣;对辖区的无证经营砂场予以联合执法清理,对违法经营设备、违章搭盖予以拆解销毁,对未提供合法来源的海砂没收或铲回海中,并协助工商、国土和海洋与渔业查处执行无证经营、无证使用土地和海域等违法案件;落实重要岸段综合整治非法采砂的镇、村干部责任人,建立24小时镇村干部包片日常巡查值守制度,对重要路口设置路障;认真做好当地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发动群众举报和群防群治,有效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同时尤其要加强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严禁村干部组织参与非法开采或经营海砂,或者成为非法采砂的“保护伞”,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边防和监察局打击非法采砂涉及的黑恶势力或“保护伞”。平海渔港和石城渔港作为区非法船舶扣押地点,当地乡镇负责扣押船舶看管,协助执法部门处理非法船舶。
(二)海洋部门:牵头组织海事、边防和沿海各乡镇政府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采取日常巡查、交叉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措施,保持较高频率的海上联合巡查执法或值守,严厉查处海上非法采挖、运输、收购海砂及违反海上安全生产、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强岸线巡查,对岸边、沙滩采砂或堆放海砂等占用海域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一律按最高限予以处罚。
(三)海事部门:对证件不齐、超航区、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或非法改装的采砂和运砂船舶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超航区、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或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整改拆除其改装设备或暂扣。
(四)国土部门:严厉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非法采砂和非法占用堆场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岸边土地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对违章搭盖予以清理,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查获的采砂船舶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程度进行鉴定。
(五)工商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砂场和非法海砂收购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
(六)公安部门: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等违法治安或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对妨碍综合整治非法采砂等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边防部门:对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砂船和自制泡沫船筏要一律予以取缔。
(八)海警部门:要依据海上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和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挖、运输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查扣。
(九)交警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运输海砂路口设卡检查,对从事非法海砂运输车辆一律予以暂扣,对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给予强制报废。
(十)监察部门:对职能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予以责任追究,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海洋、国土、发改、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涉及非法采砂的各种违法行为。
(一)要加大海上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认真牵头组织边防、海警、海事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海上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海上违法采砂行为,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维护海砂资源开发秩序和海上生产安全。同时,海洋、海事、边防、海警等海上执法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措施,加大海上执法巡查监管力度,相互联动,齐抓共管,有效遏制海上非法采砂屡禁不绝的现象。
(二)要加大岸边砂场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沿海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加大对岸边砂场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岸边砂场和岸滩采砂点。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岸边砂场的执法检查和岸滩海砂矿产资源的监管保护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对岸边砂场和岸滩采砂点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办的岸边砂场和非法采挖岸滩海砂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刹住乱建岸边砂场和乱挖岸滩海砂矿产资源的现象。
(三)要加大采砂船只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行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砂船舶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改装、非法建造和证件不齐的非法采砂船舶。对擅自改装的非法采砂船舶海事部门要依法予以拆除其改装设备;对查获的“三无”非法采砂船舶要移送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对用于非法采砂的自制泡沫船筏,各乡镇要坚决予以拆解取缔,从源头上防范和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四)要加大沿海治安管理力度,严打治安刑事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组织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加大侦查力度,严厉打击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三无”非法采砂船舶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没收取缔“三无”非法采砂船舶;加大对违法采砂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严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我市海上治安和沿海地区的安定稳定。
四、强化整治措施
强化综合整治非法采砂措施,是取得整治成效的保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协作,实施综合整治措施,采取有力整治手段,务求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及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海砂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打击惩处非法采砂措施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打击非法采砂取得成效的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大力增强广大群众的海洋国土、海洋环保和依法用海意识和依法开采海砂的自觉性,增进社会各界对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大力营造良好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依法开发利用氛围。
(二)强化综合整治。各乡镇、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和惩治违法力度,综合追究非法采砂违法责任。一要坚持施行综合行政处罚措施。海洋、国土、海事、公安(边防、海警)等有关职能部门,对非法采砂涉及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保护、船舶管理、水上交通管理、海上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持依法按高限进行处罚。属于进入禁采区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海砂造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的违法行为,海洋部门要一律按最高限予以从重处罚10万元,并对海上现场查获的违法采挖的海(铁)砂,经海监执法人员现场估量方数取证后,应监督其全部返海恢复;属于“三无”船舶的,公安边防部门要依法予以没收拆解。二要施行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对擅自改装配置采砂设备的船舶,海事部门要依法施行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对不能适航生产的船舶一律予以停航整改。三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严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要积极采取综合查扣行政措施。为保证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的顺利施行,对涉嫌非法采砂的船舶,由扣船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看管。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实施限制转移和强制扣押措施。海洋部门要依法施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海事部门要依法施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禁止离港”措施;对涉嫌“三无”船舶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边防部门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五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要充分发动沿海村委会和群众积极参与,加强群防群治,对村委会和群众协助查获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的非法采砂船舶,要给予奖励。六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要完善各涉海执法部门对查获涉嫌非法采砂行为的船舶、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处理,以增强综合整治合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为保障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要安排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专项执法经费,用于解决落实海上执法安全保障措施、执法车船辆燃料及修理费和扣押非法采砂船的看管费用等工作经费问题,查处非法采砂的罚没款全额返还作为海上执法经费使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协作,确保执法人员和装备落实到位,服从统一指挥,形成综合执法合力,加大联手打击力度。要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非法采砂工作情况的效能督查,对无故不参加联合执法或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严查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案件,促进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