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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委〔〕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解案件奖励补助采取“以奖代补”“一案一补”的工作制度,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案件奖励补助对象
第三条参与调解案件的主要调解人员。
第三章 案件奖励补助范围
第四条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经政府行政部门调解成功的行政调解案件;经司法部门调解成功的司法调解案件。
第五条 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调解案件。
第六条 对上级交办或督办的化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七条 区委政法委认为在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应该对调解人员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四章 案件奖励补助等级
第八条 对当事人信息完整、矛盾纠纷明确、调解协议齐全、矛盾纠纷切实化解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案件,按照一案20元的标准对调解人员给予补助。
第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调解案件,按照一案100元的标准对调解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上级交办或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化解成功的,按区、市、省部级以上分别对调解人员给予一案300元、4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根据“大调解”办或调解人员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区委政法委具体研究进行个案奖励。
第五章 案件奖励补助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调解案件的卷宗,必须具备以下材料: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必须具备以下详实的内容:
(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三)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意见;
(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调解协议书上调解人员、当事人签名、捺印、签章规范;
(六)调解文书必须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七)有反映调解真实过程且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笔录。
第六章 案件奖励补助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初审分别由基层司法所、相关区直行政机关、人民法庭负责相对应的调解案件,主要检查协议书装订是否规范、文书编号是否正确、协议书内容是否完整、主要纠纷经过表述是否清楚及拟定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五条 复审按案件分类分别由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人民法院负责,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奖励补助规定。
第十六条 复核由区“大调解”办负责。
第十七条 由区委政法委审批。
第七章 案件奖励补助实施
第十八条 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由村调委会汇总到当地司法所,由司法所对上报的数据和案卷进行全面细致地查对,每半年一次上报到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汇总审核后报区委政法委进行审批发放奖励补助。
第十九条 调解成功的行政调解案件由相关区直行政机关汇总到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对上报的数据和案卷进行全面细致地查对,汇总审核后每半年一次上报到区委政法委进行审批发放奖励补助。
第二十条 调解成功的司法调解案件由所管辖人民法庭每半年一次上报到区人民法院,由区人民法院对上报的数据和案卷进行全面细致地查对,汇总审核后报区委政法委进行审批发放奖励补助。
第二十一条 奖励补助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
第八章 案件奖励补助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设立案件奖励补助专项经费,每年经费以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数为基数,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数冒领补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及相关负责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调解案卷的审查归档、统计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