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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管理原则
按照党的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适应形势,务实创新,切实做好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使他们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坚持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使他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积极有为;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相结合,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服务管理对象
退休时在市、县(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担任县处级及以上职务(含享受待遇),经任免机关批准同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干部。
三、服务管理内容
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关心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的身心健康和精神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引导他们在推进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坚持并完善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采取学习班、读书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积极组织退休干部参加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学习和培训,每年举办一期县处级退休干部学习班。退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建立老干部活动室,满足老干部学习需要。
2.坚持组织参观考察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地就近、分期分批的原则,组织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参观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和城乡建设新成就,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3.坚持情况通报制度。结合节日、敬老日开展走访慰问、参观考察等活动,向他们通报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地、本单位的发展情况。各地、各部门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他们通报和征求意见,邀请他们列席重要会议,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全局,理解支持本地、本部门的工作。
4.坚持抓好党支部建设。积极探索符合退休干部党员实际的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支持支部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学习场所、学习资料、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重视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工作,发挥好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党员易地居住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出国(境)定居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坚持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政治工作,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激发他们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以“永葆先进性、促进新发展”为主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老同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使他们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永葆革命本色。
(二)关心退休干部生活
1.医疗保健。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享受同职级在职干部医疗待遇,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具体组织工作由退休干部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他们患重大疾病、住院,所在单位要慰问、看望。
2.建立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力帮助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对其中行动不便、长期患重病、无人照料的退休干部,应经常派人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给予必要的关心照顾。
3.慰问及用车。春节等重大节日,要走访慰问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因公以及重大疾病就医,所在单位应予安排用车。
(三)发挥退休干部作用
1.坚持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他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为改革发展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2.适应发展形势,不断拓宽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领域。着眼实现发展更大突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分发挥他们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纽带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建言献策上的参谋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带动作用。
3.积极为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支持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区开发促进会等以老同志为主的社团组织,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及时总结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新鲜经验,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
四、服务管理形式
1.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老干部局负责对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适时组织他们开展活动。
2.建立和完善联系制度,定期走访看望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的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加强思想交流和情感沟通,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对于定居外地的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3.重视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老干部)大学的阵地作用和服务功能,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文体活动,不断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4.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用社区资源做好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就近为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提供医疗、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街道、社区和老干部所在单位可建立老干部与青年志愿者结对活动,组织志愿者定期上门提供服务。
5.进一步做好重要情况报送工作。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组织部门要将退休干部审批表抄送老干部局,所在单位要建立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信息库,及时完善个人基本资料,并将退休批文、信息采集表报送老干部局。他们身患重病和因病住院、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
五、服务管理保障
(一)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为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负起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二)机构人员
要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根据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的人员情况,明确职能处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市、县(区)老干部局可增设退休干部处(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组织人事处或办公室作为老干部工作职能处室,要明确1名专(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把政治素质好,对老干部有感情、有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安排到老干部工作岗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
(三)活动经费
组织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学习、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等所需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列入单位预算。县处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参加市、县(区)统一组织的学习班等活动所需经费,由老干部供养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活动场所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退休干部人数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老干部活动阵地建设,将其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市、县(区)老干部工作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老干部活动中心的管理,积极开展全省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争创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