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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求,更加注重形势研判、预测预防,更加注重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机制创新、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重点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切实解决影响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努力实现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开局,为全市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实现“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通过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联动更加紧密,政府安全监管更加有效,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明确重点。强化监管。重点运输车辆包括学生接送车辆、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槽罐车、渣土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要将重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作为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工作,制定措施,强化监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各司其职。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1.学生接送车辆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综合协调和监督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教育部门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工作。(2)组织参与对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督促学生接送车辆安装移动监控GPS装置,并做好车辆运行状况的监控工作,定时通报监控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运输经营行为和学生接送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2)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适当调整公交车辆的班次路线、班次密度、班次时间、停靠站点,科学制定公交运力配置方案,最大限度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资质审核及安全教育。(2)依法对校园周边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3)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监管职责:(1)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2)掌握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数量、线路、接送站点等情况。(3)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将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对其年终综合治理考核。
2.客运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因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3)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督促客运场(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等安全工作制度。(3)负责对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客运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和违法违规运输举报奖励制度。(4)查处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载人、违规上下客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行为。(5)建立并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督管理。(6)督促客运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2)按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3)负责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4)开展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运输企业的公路客运车辆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对一年内发生3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并予通报。
3.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因危险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3)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列为“重点单位”实施挂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负责对从事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危险品运输驾驶人的诚信考核制度和违法违规运输举报奖励制度。(3)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4)查处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并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实施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督管理。6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2)按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3)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4)开展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发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4.槽罐车、渣土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管理职责
安监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2)货运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职责:(1)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货运驾驶人的诚信考核制度。(2)督促货运企业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3)负责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监督,(4)落实货运车辆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5)查处货运车辆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监管职责:(1)加强路面管控。(2)开展货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3)参照省《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规范》开展源头监管。(4)货运企业的运输车辆发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市、县两级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安监、交通、公安、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重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本意见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业务特点,对重点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意见明确的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把重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因为职责不明、工作不力、管理缺失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重点,深入持续地开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切实加强对本工作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市、县两级联席会议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事故评析会,对重点运输车辆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个案剖析,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分析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应当吸取的教训,研究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全力打造我市文明、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