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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助长特权思想和享乐之风,滋生权力腐败,诱发刑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州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服务和从严管理相结合,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狩猎管理和猎枪管理两个环节入手,着力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防治党员干部"打猎风"的长效机制,实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三者的和谐统一,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2、工作目标。以现有狩猎证持有人和各乡镇猎捕队为主要对象,通过专项治理,对党员干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民用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规范和查处。理顺管理体制,堵塞制度漏洞,建立由基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监管的猎捕队管理工作规程,全面规范猎捕活动秩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提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制止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1、治理范围。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2、治理内容。党员干部出于私利混淆政策界限,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持枪、狩猎资格,在狩猎活动中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民用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不依法审查组建。猎捕队成员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或非所在乡镇常住人口或政府工作人员。
(2)不依法办理证件。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狩猎证和持枪证。
(3)不依法进行猎捕。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种类、数量、区域、期限,以商业、娱乐等私利为目的猎捕。
(4)不依法使用和保管猎枪。超规定的兽禽侵害防范区使用猎枪,猎枪没有集中保管,猎枪随意转借、馈赠他人。
(5)非法狩猎。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6)其他违反狩猎管理、猎枪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专项治理的基本规范
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按照以下基本规范,查究结合、分类整治。
1、严格坚持对危害山区农业生产和群众人身安全的野猪实行有计划猎捕。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有计划猎捕野猪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和完善依法狩猎和猎枪管理体制机制。猎捕队的组建、审查、培训、办证、监管、出勤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猎捕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后,其成员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相互责任和义务。
2、猎捕队员必须是所在乡镇常住人口或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持枪资格须经村(社区)治保主任、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联审合格,并参加县公安局组织的法制、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加入乡镇猎捕队,严禁参与狩猎活动。
3、猎捕队员必须依法按程序申办狩猎证。申办狩猎证应提交狩猎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县政府批准组建猎捕队文件、个人和乡镇政府签订的责任书、持枪资格联审合格证明和法制、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持枪猎捕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猎枪只配发给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猎捕队,猎捕队队长由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担任,是领取、使用猎枪的第一责任人。猎捕队的猎枪交由当地派出所指定专人实行专柜集中保管,在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猎捕通知后,严格按登记、交接等管理制度发放使用,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5、猎捕队只有在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猎捕通知后才能开展猎捕活动,活动区域限制在各自所在乡镇的猎捕区内,不得擅自跨区域猎捕。猎捕队配置的猎枪只能在本猎捕队范围内从严指定持枪人,严禁非法出租和出借。
四、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1、规范狩猎管理
(1)对全县已核发的狩猎证进行清理。对狩猎证持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吊销、收缴。
(2)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2、规范猎枪管理
(1)对各乡镇猎捕队进行清理。对不具备参加猎捕队资格条件和违反猎捕队管理制度的猎捕队员予以清退。
(2)严格执行《省民用枪支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猎捕队人员规模和枪支数量。严格执行集中保管和季节性使用制度、定期查验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3)加强对猎捕队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猎捕队管理工作规程,在及时、有效防止野猪危害的同时,严格监管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对非法持有、保管、出借枪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3、查处违纪政纪行为
(1)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清理整顿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问责并责令整改,对抗拒清查、拒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党纪政纪从重惩处。
(2)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背后隐藏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巩固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3)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要督办处理并通报查处情况,警示教育党员干部增强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五、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原则。成立县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各相关单位均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
2、清理自查阶段
各乡镇(区)要结合自身职能,按照治理重点和责任分工进行全面清理,研究治理对策和整改措施。涉及违法违规组织、参与狩猎的单位、党员干部要在12月15日前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上交个人狩猎证和私自保管的猎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自查自纠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可从轻或免于处理;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对清理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除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清理工作要开展检查督导,接受群众举报,确保清理全面、彻底。
3、建章立制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治理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的决策部署和基本规范,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地制订狩猎证审批、猎捕队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等操作细则,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专项治理提供制度保障。相关制度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4、整改验收阶段
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整改到位。对整改效果组织评估、验收,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狩猎管理和猎枪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一岗双责"意识,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3、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走过场、清理整改不力的要限期重新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巩固成果,全面整治。以治理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狩猎为契机,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清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专项行动,逐一排查清缴社会上非法持有的各类枪支弹药,消除违法违规狩猎及涉爆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的苗头和隐患,进一步巩固提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