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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计生奖励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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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计生奖励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实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覆盖,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申报时上一年度12月31日);

(二)属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县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奖励3500元,分5年兑现。

三、办理程序和时间

(一)个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居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四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审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四证”复印件以及花名册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计生办对社区上报的申请人花名册进行审核,查看《申请审批表》和“四证”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同级财政所。

(四)申报时间。每年6月份集中进行申报审批。

四、资金发放办法和程序

(一)经费来源。我市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发放方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奖励对象汇总表、花名册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各镇街道财政所办理相关经费手续后,将资金直接划拨到金融经办机构,由金融经办机构将奖励金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五、相关要求

实施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关系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是落实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市公安、民政部门负责奖励对象户籍、婚姻状况等信息复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奖励资金;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金融经办机构负责将奖励资金及时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各镇街道是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