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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我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我区从年7月1日起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区,按省政府要求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方案的报批,8月份对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人员举行首发仪式,9月底以前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要领到基础养老金,年底前应参保人员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并报批《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二是召开由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动员大会。三是组建宣传工作专班,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具体经办人员组成,进村入户宣传。四是在电视台、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经办管理等相关政策。
(二)登记启动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一是落实经办机构和人员。8月初,各乡镇街道、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相应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工作机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二是举办培训班。组织各乡镇街道、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及其所属村(社区)保险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三是落实启动经费。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和办公软件,并下发至各乡镇街道、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及各村(社区)经办单位。四是开展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由区农保局组织工作专班负责。采集的资料主要有:(1)村(社区)组织机构批文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户口本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一寸彩色照片三张。(3)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4)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审批表。(5)申请审批材料。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村(社区)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再报区农保局审批。五是举行首发仪式。拟定于8月20日举行对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人员举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首发式。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全面申报、审核和征收入库工作,建立分类信息数据库。9月底,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全面发放到位,力保12月底参保率达到80%以上。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分工
成立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监察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局、农业局、残联、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区人社局:牵头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宣传、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统计核实相关数据;区农保局具体负责办理各项参保业务。
(二)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补贴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参保对象复核;负责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做好基础数据调查核实和身份核定工作。
(四)区残联:负责提供准确的重度残疾人员数据,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的核查和参保协调工作。
(五)区民政局:做好农村低保、五保等人群的参保协调工作。
(六)区人口和计生局: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工作。
(八)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