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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正确认识国情省情县情的重要途径,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市场监测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做好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深入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制度,对于县委、县政府及全县各地各部门准确掌握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状况,实施科学决策与管理,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安排部署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并明确1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确保统计工作有人管、有人抓;要落实统计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为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要密切关注统计工作,关心统计工作人员,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分析报告和监督管理等职权,努力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保障工作经费。县财政要根据全县常规统计及各项统计改革、统计普查的实际,统筹安排统计工作经费,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统计工作任务,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统计工作经费,并落实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各部门和单位要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统计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统计经费的监督管理。
三、深入推进统计基础和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统计网络。各乡镇要进一步充实统计工作力量,根据本乡镇统计工作情况,配备2名以上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明确相关机构或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城镇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计工作由会计人员具体负责。
(二)加强统计队伍管理。认真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均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乡镇因工作需要调整综合统计人员的,应事先征求县统计局的意见;各部门和单位及规模企业调整统计人员后,及时报县统计局备案。
(三)加大统计培训力度。加强对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观念教育,着力在全县建立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县统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部门、企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统计资料审核、统计资料管理和报送等统计工作制度。
(四)逐步建立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善统计基础工作,建立统计台账,并及时、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会计、业务资料及有关行政记录,实现统计数据信息共享。已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和单位不再重复调查;涉及全县性的统计数据,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公布。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要依法报县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五)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以全县党政专网为基础,加快建设覆盖各乡镇、各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构建数据共享平台,逐步提高统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尽快实现省、市、县、乡(镇)四级统计信息联网和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储存自动化。各乡镇统计工作站、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网上直报企业,要建立统计原始数据库或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有计划地开展统计资料网上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逐步完善统计指标和评价体系
(一)不断深化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以“三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和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数据信息上报到省统计局为重点,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严格按照“增加全面统计范围、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指标、建立重要商品购销存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贸易统计改革工作,千方百计提高限额以上单位数量占零售额的比重。按照“注重大项目、注重增速的合理性、注重与税收的关联性”的要求,抓好投资统计改革工作。
(二)改革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逐步增加反映区域经济、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等体现科学发展的统计调查内容,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建立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反映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全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突出重点、科学适用、简洁有效”的原则,结合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建立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五、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经常性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并结合“五五”普法和各类统计普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资料。县统计局要积极与县委党校联系,争取将统计法制教育纳入对党政干部的培训内容。
(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推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县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统计执法监察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并通过媒体曝光典型统计违法案件。
(三)积极支持开展统计调查。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积极支持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提供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
(四)加强统计工作的监督。县统计局要建立统计工作督察、巡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巡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要积极争取县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视察,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做好对全县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县统计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工作,改进统计资料和查询途径,广泛利用媒体和网络平台,及时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引导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农业、投资、贸易、能耗等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规范统计数据的,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