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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农村村组干部工资统发的原则是:合理确定基数、明确统发比例、资金市镇统筹、镇(办、区)考核兑现、直达个人帐户。
二、统发范围及执行时间。农村村组干部工资统筹发放的范围为全市农村现在职、在岗村组干部;统发时间从年6月1日开始执行。年6月20日前,由各镇(办、区)核定村组干部工资发放名单、发放标准,并将情况报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由市农村财政管理局汇总审核后实行直达发放。
三、统发办法
㈠合理确定工资基数。农村税改转移支付资金,在按政策规定足额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等支出的前提下,确定村干部年工资发放基数。实行“上限控制,下要保底”。即:村级转移支付较多的村,村组干部年工资发放总额不得超过该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70%;村级转移支付较小的村,村正职干部年工资额不得低于3000元。各村具体工资基数由各镇(办、区)结合村级规模、山区平原、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
㈡明确工资统发比例。农村村组干部工资基数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市财政根据镇(办、区)核定上报的村组干部年工资额,实行市镇统筹,对个人年工资基数的60%部分(以下简称基本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剩余40%部分(以下简称绩效工资)由镇(办、区)根据年初确定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实行考核兑现。
㈢实行专户管理,直达个人账户。镇(办、区)在所属农村信用社开设村组干部“工资专户”,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月将村干部基本工资直达“工资专户”,各镇(办、区)信用社按照财政所提供的村组干部工资花名册及基本工资标准,每月将村组干部基本工资直达个人帐户。
㈣加强村组干部信息管理。镇(办、区)要建立和完善村组干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村组干部人员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当月须将变动人员(增减)花名册、月基本工资及新增基层干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上报到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经审核后,从人员变动的次月,对下拨的统筹工资款予以调整,确保工资不错发、不漏发。
㈤村组干部绩效工资的发放。镇(办、区)要将绩效工资分解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信访稳定、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在村组干部绩效工资总限额内进行分配,奖优罚劣。年度考核兑现情况由镇(办、区)财政所汇总后,在次年2月份前报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经审核后,按照基本工资统发的方式直达村干部个人帐户。
四、相关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村组干部工资发放工作由市农村财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各镇(办、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辖区内村组干部人员身份认定、工资标准测算及村干部人员变动的核实上报等基础性工作,为村组干部工资统筹发放提供真实可靠资料。各镇(办、区)财政所、信用社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资专户的设置及管理,确保村组干部工资按时足额直达个人帐户。
㈡强化村组干部管理,严格控制村组干部工资统发范围。各镇(办、区)要严格按照发[]10号文件的要求,合理确定村组干部职数,村干部配备原则上为3-5人,凡超职数设置的村干部,不准纳入工资统发范围。
㈢严明纪律,专款专用。各镇(办、区)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村组干部“工资专户”,只能用于村组干部工资统发。禁止从“工资专户”拆借、调用工资专款;禁止延期滞发、克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权谋私等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