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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市消防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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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市消防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预防为主、依法治火”的原则,到年,我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消防整体合力

㈠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各职能部门、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适时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要建立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情况进行评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㈡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情况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对本行业或所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指导管理责任:⑴经贸及工商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监管。⑵教体部门重点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场(馆)监管。⑶旅游部门重点对旅行社、旅游景点监管。⑷卫生部门重点对医疗机构监管。⑸文化部门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监管。⑹安监、石油管理部门重点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相关单位的监管。⑺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对所属车站监管。⑻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电视台、广播电台、书店、报刊社、出版社监管。⑼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监管。⑽建设、水务、城管部门对市政公用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监管。⑾邮政、电力、电信部门负责对各自枢纽中心、机站、调度大楼、营业场所监管。通过明确管理责任,推动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从组织、制度、措施、设施等方面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达到重点单位100%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单位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员等100%通过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单位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完整好用的工作目标。

㈣开展专项治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一是认真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消除火灾隐患。今年我市火灾隐患整治的重点是:“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因布局不合理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努力探索消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加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着重解决中心城区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如煤气贮罐、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经营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问题。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一批,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罚款的依法处罚。通过火灾隐患排查,再公布一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年内要对3处以上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整改,坚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

三是切实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并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消防网络建设,努力构建社会消防体系

㈤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镇(办、区)在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的同时,要加快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的建设,特别是雷河发展区要预留好消防站用地。力争年底前,各镇(办、区)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㈥加强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根据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安全文明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要全面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力争80%的城市社区达到安全文明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年内推出2个以上先进示范社区,今年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消防安全文明社区进行考评验收。

㈦结合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认真分析农村火灾形势、规律以及发生火灾的原因,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法规制度,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各镇(办、区)要分别培养1个具有现代农村特色的消防工作先进典型,力争在全樊市推广,并争取在“全省农村消防工作现场会”上总结推广。

㈧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壮大消防后备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坚持专群结合、防灭并举,因地制地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力争采取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形式,招聘一部分地方优秀青年从事灭火救援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内部勤务工作。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大力加强以单位、学校社会单位为阵地的群众义务消防力量建设,组织民警、保安人员、志愿者、居民、机关干部、单位职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各镇(办、区)要按照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公安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年5月前全面建立以当地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组建一支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经济实用、快速反应的消防力量,承担起农村的灭火救援任务。要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队伍的日常工作,并兼任消防队长;各治安联防消防队要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保持良好战备状态,积极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小河镇、大雁工业园区要在年底前组建专职消防队;年前,城市社区、农村村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形成全民社会消防安全网络。

㈨加强派出所三级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按照《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各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档案,规范三级消防监督程序,研究一般单位火灾发生规律,力争将一般火灾的四项指数(即火灾起数、火灾损失、受伤人数、死亡人数)降至最低,保持我市火灾形势的稳定。

㈩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专项经费,及时更新超期服役消防车,保证基层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检查技术装备、消防中队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增强消防专业队伍处置火灾及抢险救援的能力。力争在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全面完成消防站的改造达标任务。

五、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积极宣传消防知识,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二)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各类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市行政学校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十三)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证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各镇(办、区)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乡镇(村、社区)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定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镇(办、区)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安排布置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十五)各镇(办、区)和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