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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各街、各部门对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区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管理、协调督办和检查考评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分析和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其他副职领导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各部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考核体系,强化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推动部门、系统和行业单位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区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通报全区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动态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努力提高全区消防工作整体水平。
(三)依法落实社会单位和公民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的法定主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从组织、制度、措施、设施建设上狠抓责任落实。社会公民要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疏散基本技能,自我要求或督促周边人员采取各项防范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二、加大消防投入,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
将区消防大队消防业务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一级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财力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大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的投入。同时,要创新思路,不断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收、整合社会资源,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形式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强化单位消防自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不断强化单位消防自主管理能力。各社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做好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完备好用;定期组织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点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员工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疏散两大基本能力;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活动,不断强化“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能力,努力改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条件。
(二)大力提升消防管理社会化水平。积极探索重点单位现代消防管理模式,重点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建立金融、保险与消防安全良性互动机制,鼓励、引导并逐步规范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平时防灾和灾后社会救助等功能。
四、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努力打造具有特色的社区消防工作
(一)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区民政局要将社区消防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考核;公安分局要以公安派出所为支撑点,积极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各街要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灭火演练。充分发动街道干部和社区群干、积极分子,采取定期上门、结对关照、专人看护等措施,重点做好孤寡独居老人、学生、幼儿以及外来务工暂住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火灾防范工作。在各社区现有建立的义务消防队的基础上,不断充实社区义务消防力量,重点督促社区内各小区物业公司建立保安消防队。
(二)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硬件建设。确保每个社区有1辆以上性能完好,操作方便的社区消防车,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每年对流动消防车进行全面维修翻新,并根据需要增配或更新消防器材。
(三)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将社区消防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继续加大社区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每年每个社区义务消防车维修、更新费用;将社区消防宣传、表彰、训练演习经费纳入消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制定奖励措施,对社区义务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救援、见义勇为的行为和在各种技能比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一定表彰奖励。
(四)加强社区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知识竞赛、消防业务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社区义务消防队的技战术水平。积极开展社区义务消防队练兵比工作,各街道每年确保组织2次以上消防业务技能竞赛,并选拔优胜单位参加全区社区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技能比。
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一)加强对火灾、重大灾害事故的分析预测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消防队伍与公安、安监、城管、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整合社会灭火救援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每年组织一次全方位、多层次、多部门、多单位参与的消防综合演练。
(二)进一步优化、整合社会消防资源。积极推进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以及群众义务、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六、大力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改善全区消防安全环境
(一)全方位、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定期通报、分析火灾形势和发生规律,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内容,每年初集中两到三个月时间,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火灾隐患问题比较突出的,公安消防部门要适时、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解决火灾防范重大问题。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既要注重解决现实隐患问题,又要注意研究加强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排查论证、政府通报督办、新闻曝光、舆论监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升级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隐患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三)全面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等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对造成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消除火灾隐患。对未经消防建筑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营业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灯会等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机关”及组织好“119”消防日等主题消防宣传活动。全区各街道、各部门要以消防宣传“五进”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改革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方法,扩大消防宣传教育面、覆盖面。各级领导要带头主动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督促下属单位及员工学习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区教育、文体、商旅、民政、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组织行业单位积极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普及消防知识。
(二)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社会单位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年内,将青年路消防中队作为全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加大经费投入,深入普及消防科普知识,努力提高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素质。
八、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一)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建设。区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高层、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等大型、高危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等灾害事故,以及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的调查、研究,并适时开展有针对性地战术研究或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火灾及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二)强化政府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强化相关部门、岗位人员职责。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认真制定政府处置大型火灾事故预案,明确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火场职责、组织指挥程序及部门、行业专业抢险队伍火场任务分工。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大型灭火救援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火场组织指挥、部门间协同战斗的能力。
九、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将消防工作作为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社区)和平安社区等考评范围,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各街道、各部门每年要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区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各项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各街道、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火灾频发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街、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义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