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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统计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认识国情省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信息,对各级党委、政府科学研判形势,把握发展趋势,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是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统计反映科学发展成果,服务科学发展决策,引导科学发展实践,监测科学发展进程。建立和完善服务于科学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方法,对于引导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对于推进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改善人民生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统计是体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方面。统计机构是政府信息重要平台和窗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现在社会各界对统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统计数据不仅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而且影响到个人投资消费,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积极做好统计数据诠释工作,对于维护政府统计机构权威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
(四)强化政府统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职责,定期召开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尽快解决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基层统计和社情民意调查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服务业统计职责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制订加强全市基层统计工作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规划的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履职到位。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统计巡查制度。市政府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畴;统计、经信、商务、住建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考核与奖励制度。市统计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巡查组,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五)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协调性评估制度。市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协调性评估制度,要加强对全市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和协调性的分析评估,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规范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评估、数据使用等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本县(市、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六)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部门统计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统计”的原则,认真履行统计管理职责和权力,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加强部门统计的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部门(行业)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应由其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杜绝“一门多数”或“数出多门”。各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事先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
(七)提升统计服务能力。要在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调查手段改革,建立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增强统计工作的敏锐性、准确性、主动性和全面性。要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努力提升统计服务各级党委、政府的能力,为其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健全基层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和《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做到应统尽统。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所辖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企事业单位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也可配置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九)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基层统计填报单位依法承担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5年基本实现全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依照省统计局规范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的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对照不足抓落实,力争2年内全市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努力实现“统计有人抓,事情有人做,人员有资格,工作有制度”的基本工作目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统计整体工作水平。
(十)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政府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等部门,建立统计资料、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名录库资料全市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
(十一)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加强全市统计信息化应用与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2012年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市统计局按照省统计局制定的市(州)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保障全省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在全市的正常运转,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企事业单位的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要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企业联网直报进程。
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三)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统计执法体系是加强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执法的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保证各项统计法规有效实施。
(十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地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监察及法制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统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
五、强化统计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十六)确保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提供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投入,确保基层统计工作有专人做,有健全的统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机构承担的城乡住户调查及其他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标准。
市统计局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贯彻落实以上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