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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卫生问题,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职能,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宜居新,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
从现在起,按照《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我市“三城联创”活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下大力气整治“脏、乱、差”,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干净整洁、文明优美的宜居城市,力争到2012年年底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评审,并获得省级卫生城市命名。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第22号)、《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把爱国卫生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
责任单位:市岗责办。
2、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3、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市财政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用于爱国卫生和卫生创建活动。各镇(街)、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各镇(街),市编办、市财政局。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评估、有总结,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责任单位:各镇(街),市直各单位。
5、开展省新农村示范村、示范镇创建。通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环境整治活动,争取到2012年,全市4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5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镇达到省级卫生镇、村标准。
责任单位:市新农办,新农村示范镇、村。
(二)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1、完善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各镇(街)、社区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培训内容、有检查、有总结。重点推进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5%。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加强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宣传。设立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宣传栏,车站、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市疾控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行管局、市广电台。
3、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医院门诊及住院部大厅设有醒目的健康教育专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巩固提高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全市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提高职工劳动防护意识,加大行业健康教育的普及力度。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6、社区能围绕群众的健康需求和不同时期卫生防病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居民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65%。
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
7、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健康教育的工作力度,市电视台、电台要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今日要开辟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专栏,“中国·”、卫生局、疾控中心等网站要设置专题开展健康知识普及与宣传。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广电台、市卫生局。
8、全面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会议室、学校、医院设有禁止吸烟的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有适合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落实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审批,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无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4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防污染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城市水厕率100%。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持证经营,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委。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林业局。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四)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至少有两个或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采样频次:每月上旬采样一次
监测项目:地表水必测项目10项,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8项,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地下水必测项目8项,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5项,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即一项不达标即为该月水质不达标。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5、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3)人员中毒死亡的;(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根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卫生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各项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消毒记录完善;公共浴室、游泳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病人进入标志。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清洗消毒队伍符合有关规定。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的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六)食品卫生
1、市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将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开展蔬菜、畜禽肉农药和兽药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公布监测信息。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有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2)餐饮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贮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3)街头饮食摊点应相对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和保洁。
(4)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生产食品,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出厂,有关检验资料齐全。销售包装食品标识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6、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0%,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完善集中检疫和肉品检验制度,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牵头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局。
(七)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全市疫情报告网络健全,运转正常。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做到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创建期间不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8、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且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八)病媒生物防控
1、充分掌握、协调和利用病媒生物防制资源,有专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有病媒防制专业人员,有病媒生物防制药品、器械和技术力量储备,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年对病媒生物危害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防制工作有监督检查。
2、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3、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使用注册过的杀虫剂和灭鼠剂。
4、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经省、市爱卫办组织考核确认,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在创建卫生城市各项检查中,未发现病媒生物密度超标,资料复核和现场抽查合格。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有专人负责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按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4、驻区单位卫生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单位卫生牵头单位:市直党工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社区卫生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
5、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城(郊)区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
2、有卫生保洁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3、有卫生宣传栏,城中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4、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5、路面硬化、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6、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家畜禽。
7、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8、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牵头单位: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年4月—5月)。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会,层层分解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制定和印发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在全市上下形成良好的创建社会氛围,掀起创建活动新高潮。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年6月—12月)。进一步强化城市综合治理和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的综合整治。加大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窗口单位、机关单位卫生以及除“四害”、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区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水平。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阶段创建按照总体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2年1月—5月)。认真对照《省卫生城市标准》相关要求,补缺补差,继续加大创建攻坚力度,巩固和完善创建活动成果,努力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确保创建活动效果。建立健全卫生创建长效管理机制,将爱国卫生创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轨道。
第四阶段:申报考核命名(2012年6月—12月)。按照《省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试行)》,由市爱卫会认真对照《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开展自测自评工作,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爱卫会上报提出申请,接受省爱卫会的评审、现场调研、考核鉴定和命名表彰。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承担创建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五楼,各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创建组织领导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抓好创建相关工作,要把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创建计划,按照序时进度,做好工作的谋划部署和落实。牵头和责任部门实行创卫工作周报制,每周一上报前一周创卫工作情况。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创建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创建工作中来,营造创建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对创建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做法、经验,进行全方位、高频率的宣传报道。对顶着不办、拖着不干、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开曝光、跟踪报道。
3、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各地、各单位要增强争先创优意识,把创建省级卫生城市作为系统工程来抓,以大局为重,搞好创建工作衔接与协作。要强化部门负责制,同时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形成强大的创建工作合力,推动创建各项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4、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实行创建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责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对责任单位实行定任务目标、定工作标准、定完成时限、定考核办法、定奖惩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奖优罚劣。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而影响创建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5、强化监督,全面推进。市创卫办要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推动创建工作,确保整体推进。各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强化执法检查,依法打击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领导组成员单位要设立创建群众投诉电话,专人受理,及时办理,提高群众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