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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我市酒类流通管理专项整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
二、工作目标
以《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25号)为依据,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普及,以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品种,加大打击无证违规销售酒类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杜绝假冒伪劣酒和渠道不正的酒类商品流入市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酒类流通秩序,实现我市酒类监管法制化、酒类流通规范化的总目标,为我市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
具体目标:年12月31日前,市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实现100%,农村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实现90%;所有酒类经营者建立购销台帐,在我市流通的酒类商品必须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商《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100%,实现酒类流通全过程溯源。
三、工作职责
(一)市商务局
1.检查酒类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60日内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30日内,是否按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或变更手续;是否有伪造、转借、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现象。
2.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是否及时开具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有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变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现象(啤酒除外)。
3.检查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是否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有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4.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
5.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流通销售散装酒,销售的散装酒盛装容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并贴标销售。
6.检查酒类经营者中是否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现象。
7.做好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的协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市工商局
1.检查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2.检查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有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
对违法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检查我市酒类生产企业的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我市制作酒的小作坊进行系统检查。
2.检查市场流通的酒类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酒类经营者中是否有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酒类商品,是否有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是否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对违法经营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市卫生局
1.检查酒类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酒类经营者的健康资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检查酒类经营者销售的散装酒及散装酒盛装容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3.对部分餐饮场所加工、销售的药酒、保健酒的卫生要进行检查。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点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假冒侵权酒类违法行为。
(六)市公安局
要严厉打击假冒侵权酒类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侦办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四、整治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年6月1日—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是一件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各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促进我市酒类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商务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把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突出重点,严格依法整治。逐一排查酒类经营者各种证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是否齐全,证照不全的,要督促企业尽快申领;以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为重点,切实贯彻落实溯源制度;全面整治酒类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按照检查内容严格执法。
(三)加强舆论宣传。市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宣传国家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违法经营酒类商品的危害,提高全民都关心酒类质量的意识。要将监督举报电话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对违法经营酒类商品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强化信息沟通,信息共享。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17日上午下班前填报年酒类流通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和填报年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附件2)形式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于12月16日前将我市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