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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和村卫生室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卫生室选址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地域特殊的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适当增加村卫生室数。
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具体设置标准参照《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执行。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卫生室组建工作,并对村卫生室进室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报区卫生局核准、发证。村卫生室人员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流动,须经区卫生局批准。
二、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定期参加镇(乡)妇幼卫生工作例会,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及时掌握本村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簿,动员本村孕产妇去镇(乡)卫生院作孕期检查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做好正常妊娠平产产妇的产后访视,指导产褥期卫生,督促产妇产后42天去镇(乡)卫生院作检查;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及时掌握本村出生人口,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八)上级卫生部门(组织、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村卫生室的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省政府购买村医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卫生厅财社[]139号)执行。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年5月底前,全区所有国债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年9月底前,其余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年10月底前组建结束,年11月底前,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在区卫生局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区卫生局。
本试点方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