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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产业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县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拆迁工作,确保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职责任务
产业化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任务与责任包干,负责本辖区境内的拆迁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县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建立奖惩机制,对按时限完成的予以奖励,对不能按时限完成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做出说明,并责成限期完成。
三、拆迁补偿标准
1、拆迁红线内的房屋,其货币补偿标准:砖混结构一类810元/平方米,二类718元/平方米,三类62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类513元/平方米,二类464元/平方米,三类421元/平方米,四类3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一类401元/平方米,二类360元/平方米,三类318元/平方米,四类240元/平方米。厕所、猪圈、牛栏一类93元/平方米,二类67元/平方米,三类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一类93元/平方米,二类67元/平方米,三类53元/平方米,四类27元/平方米。围墙为砖、石砌的补40元/平方米,围墙为土筑的补27元/平方米。各种结构的类型的标准及测算规则详见附件。
2、拆迁红线内的下列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水井深度在10米以内(含10米)每米补106元,超过10米的部分按每米补212元,压水机每个补300元,水池在屋顶每立方米补93元,水塔每立方米补386元,地面水池每立方米补67元;干砌挡墙每立方米补110元,浆砌挡墙每立方米补150元;水泥空坪每平方米补20元;砖墙密集型烤烟房每平方米补525元,非密集型砖墙的每平方米补500元,烤烟房为土墙并有使用的每平方米补466元,未使用的每平方米补260元,陈旧、破损严重的每平方米补200元,需继续发展烤烟的,烤烟房采取拆一建一办法,建好后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被拆迁人房屋的占地界定,以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超范围地面建(构)筑物属非法占用,不予安置,地面建(构)筑物按补偿标准补偿。房屋四周范围认定:房前以围墙、石堪、边坡顶为界;屋后以挡墙、护堪、边坡底为界;房屋左右以挡墙、护堪或围墙为界。
4、拆迁红线内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户每人一次性补60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水、电、闭路、电话等移装费每户每类一次性补助200元,灶台每户补400元。
5、拆迁奖励办法。建(构)筑物在丈量后同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含其附属结构、设施等)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拆除的,按主房面积奖励20元/平方米;30日内(含30日)拆除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烤烟房(含附属设施)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拆除的奖励20元/平方米;30日内(含30日)拆除的奖励10元/平方米。逾期拆迁的房屋、烤烟房不予奖励,其它建(构)筑物拆迁不予奖励。建(构)筑物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拆除的砖、瓦、旧房料等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
四、拆迁补偿费支付方式
1、拆迁补偿费支付,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规定,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单位或个人。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拆迁补偿费用。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应积极配合发放拆迁补偿费。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住建局应对拆迁补偿费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拆迁安置
1、愿意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主房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120元补偿,不再统一安置;需要统一安置的被拆迁户,由乡镇(街道)、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安置,回迁占地(耕地)面积3人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4人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5人的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含6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被拆迁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回迁占地面积标准的,其不足部份按安置地实际成本价由回迁户补差。家庭人口数、户数严格依照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人口数和对应的房屋门牌号,以县政府下发本方案的时间前核发的户口簿为准。
2、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拆迁安置地要尽快规划和报批,国土、住建等部门的审批手续,要从简从快,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安置地的征地补偿和“五通一平”费用由县产业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列支,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六、其他事项
1、有关乡镇(街道)要采取多样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产业化项目重大意义的认识,使拆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产业化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3、在拆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特殊个案,由县产业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另行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