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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治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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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施“生态”发展战略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及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场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尤其是开采稀土矿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被盗采。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三、工作安排

采取集中部署、联合执法的方法,此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部署阶段

非法采矿危害性极大,尤其是非法开采稀土矿,将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林木枯死,水源污染,洗选矿废水所到之处农田绝收,严重损害百姓和国家利益。如,来舟游地村非法开采稀土行为,使王台姜口村饮用水源严重污染,造成村民多次群体性上访,产生不稳定因素。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的实施方案,坚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宣传车、宣传栏、标语、致农民一封信等,大力宣传与打击非法采矿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2、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采矿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放过任何疑点。要对每个排查点逐一造册、登记上图,明确责任主体、监管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并立即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查处取缔阶段

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非法开采矿点,按照属地原则,各乡(镇)、街道要立即予以取缔,做到“四不留、一恢复、一纳入”,即不留设备设施(对非法采矿的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收缴,对矿产品予以没收)、不留工棚厂房、不留人员、不留电源水源;回填井硐(池)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取缔后要纳入从严巡查监控范围。在关闭矿点要树立监管责任牌,落实各乡(镇)、街道、村(居)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管责任,进行严密监控,防止重新开采。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人与查事并重原则,从严从重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对破坏林地植被、矿产资源、耕地、水土保持,污染环境、造成安全事故等事件,涉嫌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巩固提高阶段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工作取得的成果,继续完善本乡(镇)、街道监管制度和定期巡查监督检查制度,对非法采矿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由翁明亮区长任组长,林水财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公安和国土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监察、环保、财政、卫生、林业、森林公安、水利、安监、电力、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修美同志担任。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把责任落实到人,集中力量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

根据南政综〔〕245号文件精神,各乡(镇)、街道作为本次行动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同时,对非法采矿行为实施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动机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非法采矿点进行全面清理,查明非法开采业主及从业人员并登记造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将巡查监控责任具体落实到各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并严格追究责任。

2、国土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好动态巡查制度,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无证盗采稀土案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部门要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运输和贩卖火工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制火工品行为。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对火工品的监管要深入细致,一经发现非法制造、使用火工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依法对举报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切实加强在行政执法中的配合工作,坚决制止、查处各种阻挠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行为。

4、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载体对此次专项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并对打击的非法案件予以曝光,营造整治高压态势。

5、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办矿、暗中支持盗采稀土等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当事人的家中或近亲属中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监察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约谈,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提高制止和查处非法采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6、环保、水利、林业、安监等部门要对污染环境、破坏水土保持、破坏森林植被、盗采存在安全问题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卫生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点周边村民的健康状况进行妥善处理。

8、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过程中的断电工作。

9、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收购、买卖稀土等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10、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办事处)打击非法采矿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11、村级国土环保协管员要加强辖区内动态巡查,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报告。

(三)长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的各项制度和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把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二是建立全天候巡查制度。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监控的执法机制,做到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决消灭各类非法开采苗头。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每起2000元的奖励,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四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甚至纵容包庇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确保专项打击行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