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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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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规模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识等“五个”到位,保障城乡居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三、实施范围、对象与时间

市域范围内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四、实施内容

1、制定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明确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2、完善管理体制。县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产品生产活动指导、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产地农产品抽检及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等工作。

3、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保存二年以上。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建立生产记录。农产品上市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上市。

4、开展质量检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区域农产品生产实际,按照“就近、便民、有效”的原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验检测人员,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出具产地准出证明。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园区自行设立检测室,按规范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对照我市市场准入要求,在产地准出工作中须对五类食用农产品开展质量检测。蔬菜类、水果类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检测方法:《市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试行)》;食用菌类检测荧光增白剂,检测方法:《市食用菌中荧光增白剂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试行)》;畜产品类检测瘦肉精,检测方法:《市畜产品中瘦肉精(尿样)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试行)》;水产品类检测孔雀石绿及隐色孔雀石绿、结晶紫、隐色结晶紫,检测方法:《市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及结晶紫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试行)》。

5、规范包装标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采取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应当标明产品品名、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五、职责分工

1、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工作协调、检查考核等;组织对可能影响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处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准出组织实施与管理,市农委负责督查、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府发〔2010〕122号)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相关工作。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规模种养大户是第一责任人,是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地准出证明。

六、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农产品产地准出是推进农业标准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事关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建设“幸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推动产地准出工作顺利开展。

2、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意义。要进村入户,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五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产地准出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好提前告知、释疑解惑、政策宣传等工作。让全市广大群众特别是农产品生产者支持、配合和监督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自觉履行农产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3、加大经费投入。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质量检测是重点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把农产品产地准出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检测设备、检测试剂等的投入,保障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工资待遇,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顺利进行。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不得向生产者收取任何费用。

4、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产地准出要求、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县(市、区)农业部门统一印制产地证明,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品种名称、数量、产地、质量安全状况、采收日期和生产者等。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出具产地准出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组织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对产地准出工作规范、成绩显著的地方或企业,优先安排农业扶持项目。对产地准出制度落实不到位、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给予警示通报和相应行政处罚。

5、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等多个方面。各地要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认真组织落实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查和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