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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一)指导思想。建立信用社区创建长效机制,引导政府各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社区创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用知识的指导,提高社区个人信用意识,拓展社区就业和创业的融资渠道。
(二)创建目标。年,全市信用社区达到120个,占社区总数的62.5%。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财金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市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信用社区的考核及日常督办、检查、指导、协调等工作。
三、信用社区创建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创建标准
1.建立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专班,保证创建工作机构、场所、费用、人员、制度及工作“六落实”。
2.社区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承诺书》,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承办银行签订创建信用社区合作协议。
3.社区信息健全。社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包括社区人员基本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收回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社区跟踪检查情况等各种台帐齐全,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4.社区“诚信个人”、“诚信经营户”和“诚信企业”占社区总数的90%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率达到90%以上。
5.社区信用创建措施到位,效果显著。社区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或协调有关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服务咨询、创业培训和跟踪指导等活动;组织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推荐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回收等。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零售贷款等有较大增加。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信用社区创建资格:
(1)社区没有认真调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信用、经营及负债等情况,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或出具推荐贷款意见的。
(2)社区没有认真审核相关证照真实性,为提供不合格证照的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或出具推荐贷款意见的。
(3)社区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合伙骗取担保、贷款的。
(4)社区发生“拖、躲、赖、逃”债务等失信行为以及影响社会安定等行为的。
(二)认定程序
1.各县(市)区按信用社区创建标准,在年9月30日前向市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信用社区。
2.市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候选信用社区进行评审。
3.市政府下文认定信用社区名单,并授予“市信用社区”牌匾。
4.市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与信用社区签订信用社区创建合作协议。
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把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落实责任,确保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三)加强宣传和经验交流。社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珍爱信用记录,创造幸福生活”等征信及金融相关知识宣传活动,使个人和企业掌握国家信贷政策,了解个人和企业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增长建立良好信用记录的知识。定期组织全市信用社区创建经验现场交流会,表彰年度信用社区,加大对信用社区典型的新闻媒体宣传力度。
(四)加强督促指导。市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办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了解和掌握各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