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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原则
按照“预警到镇、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灾减灾机制开展转移避险工作。避险安置场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平安结合,保障安全。转移工作要统一指挥,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安置工作要分散和统一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二、目标任务
根据危房、低洼地带、地质灾害、易滑坡地带、建筑工地、工棚等易受灾或易受威胁人员基本情况确定临时安置场所的数量、规模及分布点,不断完善场所内包括生活、休息及安全等各种设施,确保被转移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地方看病、有地方睡觉”。
(一)安置场所规划。按照人均占用面积2至3平方米,街道设置2至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街级安置点;每个村(居)原则上设置1个安置点,受威胁人员较多或较分散的村(居)可多配置。
(二)安置场所地点。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安置点建设应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利用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街级安置点利用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符合避灾设置要求的公共设施;村(居)级安置点就近选择中小学校舍、礼堂、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及祖厝、祠堂等公益活动场所。
(三)安置场所设施。安置点应通风采光良好,通水、通电、通电视、有通讯设备、应急照明设施、简易烧水设备、消防器材和厕所等设施。在通往安置点内要有明确应急疏散路径和指示牌。在安置场所外、关键路口等设施要有醒目的标志标识和转移路线,引导人员快速找到安置点。
(四)相关责任制。安置点由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选定建设,街道安置点由街道街政办管理,村(居)安置点由各村(居)委会管理。街道村建办将协助各村(居)对拟作为人员转移安置点是否为危房进行核实。各安置点应制定管理、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图片资料,做到宣传到位、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明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启用场所。
(五)物资储备。自然灾害发生之前,各村(居)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小规模、短时间的转移生活保障,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规模较大或时间较长的转移安置。街道和各村(居)应建立救灾日常生活物资定点供应应急准备,与各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当灾害发生,供应单位应在制定时间内将日常生活物资送到指定地点。
三、保障措施
(一)生活物资保障。街道负责完善街道一级安置场所的保障物资;负责督促、指导各村(居)按区民政局的要求和标准完善保障物资的储备。
(二)安全和医疗保障。应急期间,每个安置场所由转移责任单位安排若干管理服务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依托各社区医疗,根据实际转移人数确定临时医务人员,每个安置场所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配备常用药品,由区卫生局协调解决。
(三)资金保障。区财政、街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配备应急场所和购置保障物资。
(四)易致险成灾部位集中避险安置保障。街道和各村(居)要对避险安置场所设置标准,按要求注意完善易受灾区域人员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不符合安全、安置规模等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预案保障。街道及各村(居)负责修订街道和村级人员转移预案,对危房、低洼地带、临海、渔船、地质灾害等易受灾区域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细化、完善转移安置地点、转移路线、预警信息方式、通知转移方式和具体责任人,并通过发放明白卡、上门负责、组织演练等方式,让所有参与组织者和被转移对象都熟悉灾害来临时如何转移避险。
四、实施机制
(一)加强监测,及时预警信息。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及时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预报,及时预报预警信息,逐级传达到位,确保赢得先机、把握主动。
(二)街道安排专项资金与区财政相配套用于完善安置场所设施和购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等。
(三)统一指挥,确保转移工作科学有序。灾害来临时,由区、街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转移指令,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按照人员转移预案,逐一转移到位。
(四)属地管理。转移避险工作原则上由街道负责,并组织村(居)具体实施,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