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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切实加强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区民办教育“三三”制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对无证办学的办学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问责机制,对疏于管理、视无证办学存在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清理范围
区范围内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四、整顿内容
对非法办学机构办学场地、教学设施、消防及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彻底清查,取缔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街道、区教育局对辖区内无证办学单位进行摸底,并将摸底情况(无证办学机构举办者、办学地点和上课时间等)于年10月19日前报区政府。
(二)清理整顿阶段
1、由区政府召集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税务、城管、卫生、防疫、安监、建设、房管、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召开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成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附后),并抽调各区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税务、城管、卫生、防疫、安监、建设、房管、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无证办学单位进行清理整顿。
2、区教育局有关人员深入到各乡镇街道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参与清理整顿行动。要求各乡镇街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每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到区教育局,再由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上报。
3、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分类整治。对符合有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的,允许补办审批手续;对达不到办学条件且无法整改到位的,责令其停止办学,依法取缔。
(三)整理归档阶段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街将清理整顿的结果(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反馈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11月2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四)公示结果阶段。
区教育局对清理整顿材料进行整理,并向社会公示清理整顿结果。
六、工作要求
1、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民办幼儿园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办园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同时成立乡镇街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列出清理整顿的时间表书面报告区政府。妥善做好被取缔办园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安置及幼儿家长的稳定工作,帮助指导基础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组织申报和登记注册工作,并落实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取得成效。
2、区直各有关单位务必统一思想,履行职责,提高对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
3、清理整顿工作务必在年11月底以前完成,对在年11月底以前经整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妥善做好取缔的无证办学机构学生的安置工作,特别是收、退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清理整治行动后,要建立取缔无证办学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作为发现和取缔非法办学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取缔后新出现的非法办学机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回头看”,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防止整治后出现反弹,巩固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