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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抓手,紧紧围绕保障环境安全的主线,全面落实环保“一岗双责”规定,深入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组织重点流域、工业园区和集中区、氟化工、汞行业等环境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复核迎检准备,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和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整治。根据《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铅锌采选、电镀、皮革、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排查摸底,对已确定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乡镇,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切实消除重金属污染危害和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种类涉重金属小型企业。加强重金属企业执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重金属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严把重金属企业环保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凡是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新建、改建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2、强化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组织对铅蓄电池行业进行彻底排查,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对未经环保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要建立含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生产)、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帐,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更新到网站上。目前,环保部门已在媒体公布辖区内所有含铅蓄电池企业(含加工、组装和回收企业)名单、地址、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加大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加强对重金属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排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协作,建立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处置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和资质审查,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超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污染减排是“十二五”重要约束性指标,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要在年的基础上分别减排2%、10%、2%。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减排监管工作力度。
1、严格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继续强化项目带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宦溪镇集中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进一步加大减排监管工作力度。一是要突出结构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对于国家明令整治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以及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要下决心实施关闭。其中,年要重点淘汰1万吨/年以下废纸为原料造纸生产线和10万张标皮/年以下的皮革鞣制生产线等落后产能。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完成3家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二是切实加强减排重点项目监控监管。要加大对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重点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对减排量大的重点企业,区、乡镇(街道)环保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密监测频次。要认真检查减排企业设施运行情况和历史记录,对达不到减排要求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暂停审批新、改、扩建项目。
(三)围绕“创模复查”集中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年是我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复核迎检的关键年,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委、区政府关于“三城同创”的部署与要求,落实好各项环保工作任务。
1、开展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环境专项整治。根据《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309号)要求,组织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责令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落实有关措施,限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改或关闭。
2、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整治。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政文〔〕215号)要求,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的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以及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继续开展、等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一是加强重点流域环境巡查。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政〔〕16号),加强、跨区域流域的重点巡查,将巡点向支流、小流域扩展,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全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区政府将组织农林水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拆除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对“禁养区”以外的,责令采取生态立体种养、循环经济模式或零排放养殖技术,实现畜禽养殖废水达标或零排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关闭拆除。
4、全力以赴打好内河截污治污硬仗。区环保局、平原各镇街要认真落实内河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将内河沿岸排污口作为今年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强化内河水质监测,加快内河整治“一揽子”环评编制和审批,切实加强对河道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排查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区直相关部门要督促内河周边企事业单位规范排污口建设,完善辖区污水管网,提高污水管网收集率,做好污水接驳工作,实现截污管道对排污口全面接驳,进一步改善内河的整体水质。
5、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不仅是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模”复要指标之一。要重点查处批小建大、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重金属、未按规范分类治理、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老化、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环保秩序和行为,确保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
6、继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要集中力量对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中发现的环境问题组织一次跟踪督查,对尚未解决的问题一律挂牌督办、限期解决,不留隐患。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乡镇(街道)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年8月15日前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街道)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量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年8月20日前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按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三)督查阶段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分阶段开展督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份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专项督查,10月份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
各乡镇(街道)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年10月20日前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乡镇(街道)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乡镇(街道)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环保监管“一岗双责”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发改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审批关;区经济发展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要加大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区监察局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落实问责制;区司法局要积极推进“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区建设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区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区安监局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区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督察,提高成效
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集中区、氟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要求,强化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情况的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防止环境违法行为死灰复燃。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辖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批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措施,加强监督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区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电力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整治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