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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与解决农村特困群众治病难问题相结合,做到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人员开始,逐步在全县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已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人员可列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家庭成员;
(三)持有《老复员证》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定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2、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害而形成医疗费用的;
3、因自我伤害形成医疗费用的;
4、因受他人伤害,或因医疗、交通等事故形成医疗费用,可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追偿的。
三、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县建档在册的五保户、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对救助对象实行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可申请医疗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起报金额和救助标准为:
1、五保户
①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元以内的(不含1000元),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
②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
③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报销6000元。
另外,每年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16-20万元(每个五保户一年按50元左右标准执行)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使用。报销方式:以各镇为单位集中,凭五保户实际门诊的正式医疗费发票和五保证件复印件,统一到县民政部门结算,一年一次,打卡发放(即每年的第一季度结算上一年度的费用)。每个五保户一年最高报销100元门诊费用,且各镇不得突破实际五保户总数的医疗门诊救助总金额。
2、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
①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
②全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报销3000元。
3、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或经县民政部门确定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参照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进行救助。
上述救助比例,可根据资金状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四、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或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单、五保证、低保证、老复员军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县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救助经费数额和领款办法书面通知被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1、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资金;
2、县级财政视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安排适当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补助,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每年统一从省级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下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4、社会捐赠。募集的社会捐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部分应不低于接收捐助资金总额的20%;
5、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发放
1、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帐核算,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经确认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个人应当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据实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款花名册和资助金额报县合管中心确认,经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3、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救助对象直接到县民政局领取。县财政部门定期与县民政局结算。
医疗救助基金属专项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农村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救助对象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二)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规范,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及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七、有关要求
(一)实施医疗救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其中,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核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拨付到位;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制订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三)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对所有救助对象都要建立档案,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农村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要逐级汇总上报。
(四)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时间从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救助经费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一季度集中审核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