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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我市劳动力资源状况,建立劳动力资源档案,服务全市城乡劳动力“四全工程”,促进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劳动力资源普查的内容、时间
(一)普查内容:
1.劳动力情况:主要包括劳动力数量、文化、年龄、行业、地域、收入、保障等。
2.劳动力输出、培训、组织情况:包括已转移及待转移劳动力的培训、组织情况。
(二)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年11月1日零时。
三、劳动力资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和登记原则
(一)普查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市内常住的男15-50周岁、女15-45周岁的人员。
(二)普查范围:市行政辖区范围。
(三)普查的登记原则: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应在常住地登记,并且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劳动力资源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劳动力,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下列劳动力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
2.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员;
3.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打工的人员。
出国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申报登记。
下列情况不需登记:
1.年11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劳动力;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3.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人员;
4.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
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
6.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
四、劳动力资源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一)普查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劳动力资源普查登记前后,应当积极做好劳动力资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主动配合劳动力资源普查。
(二)普查前期准备:劳动力资源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确保不重不漏。
劳动力资源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的劳动力资源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普查登记的职责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劳动力资源普查表由市劳动力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力资源普查办公室)设计、印刷,印刷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五、劳动力资源普查的登记工作
(一)劳动力资源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从年11月1日开始至11月7日结束。
(二)劳动力资源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要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三)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劳动力资源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
(六)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应对各户申报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普查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六、劳动力资源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劳动力资源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有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的责任。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应当积极协助普查员做好登记工作。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和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农村地区以小组干部为主体。
(三)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抽调基本条件良好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从事普查以外的工作。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上述人员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市劳动力资源普查机构发给普查上岗证书。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入户普查登记时,必须佩带普查上岗证。
(七)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其它诈骗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劳动力资源普查数据的处理与上报
(一)劳动力资源普查数据,由各(县)区劳动力资源普查办负责录入、审核、汇总,劳动部门负责动态管理。
(二)劳动力资源普查表经复查后,由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区)进行编码。编码工作于年11月15日以前完成。
(三)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劳动力资源普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
(五)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六)劳动力资源普查数据资料由统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七)统计部门于年12月10日前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市领导汇报普查汇总结果和建档情况。
(八)劳动力资源普查资料,由县(区)统计部门市劳动部门负责保存。
八、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按照普查工作需要,实行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办法,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安排解决。
九、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劳动力资源普查涉及到全市的每个家庭户,面广量大,人员结构复杂。因此各级政府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特别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市、县(区)和乡(镇、街道)都要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分工:
1.县(区)政府成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2.统计部门负责设计方案、普查表的印刷和发放、程序开发、数据处理。
3.劳动部门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劳动力资源普查培训及登记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落实。
5.市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工作。
6.市教育局、农工办、民政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和协调工作。
7.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督查各地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