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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创建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创建,到年,全市15个(区)基本达到市食品安全示范乡(、街道)标准(见附件1),1—2个(区)创上市食品安全示范(区);我市达到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标准(见附件2),把我市建成全省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率先实现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下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度进一步上升的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清晰、衔接紧密、全程覆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形成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现飞跃式发展,从根本上提高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把建设成为全省食品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为确保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各(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创建活动。
农林部门开展争创“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活动;
质监部门开展食品行业质量诚信企业、信用产品创建活动;
工商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先进集评比活动;
发改委深入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活动;
各(区)开展争创食品安全示范(区)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
2、召开全市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创建活动。各(区)、各职能部门要进行创建再动员。
3、各(区)、农林、质监、工商、卫生、发改委等根据创建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于年9月30日前报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市办公室(下简称市创建办)。方案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任务细化,责任到人。并根据具体目标列出目前现状、排出每季度预计可达到的目标进度表。
4、运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市()活动,在城区主要干道悬挂宣传横幅,在交通要道制作宣传广告牌,营造人人关注创建、人人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各(区)、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摸清本地区食品安全现状,重点解决难点问题。
2、各(区)确定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如:食品种植养殖示范点、生产加工示范点、经营示范点、餐饮示范点、农贸市场示范点、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点、村食品安全工作站示范点等),其中各食品四环节示范点、村食品安全工作站示范点每(区)不少于2个。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各(区)做好示范单位的确立工作。请各(区)于年10月10日前将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名册和示范点标准报市创建办。利用2—3个月的时间,根据创建标准重点做好示范单位的规范工作,取得实践经验后,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逐步推广铺开,直至全面达到创建要求。
3、各(区)、各部门每月月底向市创建办报送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面临困难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将每季度组织对(区)、各职能部门的创建活动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确保创建目标顺利完成。
(三)迎接验收阶段各(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创建工作的总结,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于4月30日前汇总至市创建办,做好迎接省、市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四、具体措施
各(区)、各职能部门为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负责本辖区创建组织协调以及涉食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摸底调查和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达标活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工,负责各环节的检查督促和创建业务指导,并主动与各(区)做好衔接工作。市政府将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增长而逐年增加。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农资放心店,杜绝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及添加剂等。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督促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使用产地编码并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生长激素等,规范种植、养殖行为。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业监管。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促进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卫生标准组织生产,杜绝使用非食用原料、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推行屠宰机械化、半机械化,积极推进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三)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特别要对小超市(小食品店)实施综合管理。继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建设,引导食品放心店向行政村延伸。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集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在农贸市场、大型食品超市定期开展农产品药残快速检测并公示。探索水产品药残、生猪及其产品“瘦肉精”检测。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完善和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食品经营单位无销售假劣食品现象,主要街道及学校周边无食品流动摊贩。加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禁止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入生猪产品,严禁销售注水肉、病畜肉。
(四)加强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进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严格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年检,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餐饮业卫生日常监管,落实餐具消毒、保洁和防蝇虫措施。学校大宗食品全部实行定点配送并建立食品购进验收台帐。开展对小饮食店(小餐馆)、小卤莱店、小熟食店(小摊点)等小食品店专项整治,实施综合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五)加强(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区)食品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区)食品安全协调组织的作用。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软硬件建设。各(区)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和相关专、兼职监管人员的开支。并建立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支持、协助农林、质监、工商、卫生、发改委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根据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立(区)食源性疾病预警处置系统,加强本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完善农村餐饮服务业重大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处理得当。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安全示范市、示范创建是深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要把创建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市、示范创建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通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来做好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经市政府同意,将食品安全示范市、示范创建列入对各(区)、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相互推诿等影响创建整体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创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强化协调配合,突出环节监管。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研究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有效机制和措施,在严格履行监管环节分工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效果。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创建工作必要的经费落实,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职能部门要以食品安全示范市、示范建设为平台,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利用各种时机,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针对农村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建立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利用永久性标语或公益性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村(居)委会开辟食品安全宣传橱窗或专栏,定期刊出食品安全常识。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列入农村中小学生教学计划,开设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