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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广泛宣传,全面发动,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船外挂专项治理活动,从而规范车船登记行为,消除运输安全隐患,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广大运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航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让广大车船运输经营者全面了解车船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车船外挂政策规定,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形成税费应征不漏、权利义务对等、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船登记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车船外挂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车船外挂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同志、市交通局局长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法制办、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监察局、阜报业集团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志、市交通局副局长、同志担任。办公室抽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航道处各1人、市公路处、市运管处各2人专职办公,下设综合组、车辆组和船舶组三个工作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治理车船外挂工作的领导,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各职能部门职责以政办发\[\]117号为准,内容附后),同时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船管理台帐,及时交流车船外挂登记信息,做到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确保集中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具体实施步骤
集中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整体联动和集中治理、巩固成果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阶段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治理外挂车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外挂车船经营者主动回我市落籍,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宣传咨询活动,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深入到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和发放宣传资料等,积极向交通运输经营者宣传有关政策措施,打消外挂车船经营者的等待观望心理。要鼓励专业物流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外挂车船回归的宣传说服工作,同时依靠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车船外挂的中介机构。
2各地要成立专门的调查取证小组,分解目标,明确责任,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等情况进行调查,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具体做到“三清楚”:一是在本市境内从事中介外挂车船的组织清楚;二是外挂车船的具体数量清楚;三是外挂车船的形式清楚。
3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4取缔非法车船中介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打击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做到边调查取证,边打击取缔。
(二)整体联动和集中治理阶段
在市、县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下,突出重点,整体联动,集中治理。具体要突出三个重点:
1巩固取缔非法中介组织成果,重点检查非法中介是否已经真正取缔,是否真正停止运作。
2源头查纠。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深入到车船集散地、货物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年检窗口等进行源头查纠。
3集中稽查。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开展外挂车船稽查工作。对在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落籍或未主动在我市缴纳规费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三)巩固成果和总结提高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汇总车船外挂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治理车船外挂的长效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要依法行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形式(内容附后)认定车船外挂事实,对经调查取证认定的外挂车船,一般应以足额补收交通规费和回我市落籍入户为原则,对少数确需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的,要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要以教育和疏导为主,用人性化的方式促使其回归,坚决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集中治理的现象发生。
(二)要强化优质服务,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挂牌办理外挂车船手续,为重点企业、物流企业和其它运输经营者车船回归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对外挂车船档案齐全的,回归手续要当日办结,并免收一切费用。对没有档案或档案不全的外挂车船,可以分别凭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双牌照、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车船入籍的初次检验(检测)费,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入籍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公平执法,防止出现公路、河道“三乱”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保障人员经费。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船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经费、人员上提供保障。集中治理经费列入交通等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年启动经费可通过追加交通等部门预算予以安排,所需经费从交通等有关规费中解决。
(四)要加强督查。市、县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督查,保证治理工作的进度和效果,同时在面上推广先进典型。
(五)要保持信息畅通。要建立部门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动态,全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星期出一份简报,汇总治理情况,指导面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