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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闭县五里铺采石场等35家非煤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1号)工作部署和要求,为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如期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方案要求,对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拆除矿山生产设备、供电设备(线路)、房屋、车间等相关设备;年6月1日前,相关部门各自依法吊(注)销各类证照,并履行好相关手续。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行唐县关闭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张群书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申国城、县安监局局长张二毛为副组长,县国土、工商、电力、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关闭非煤矿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张二毛局长兼任,具体指导和协调实施关闭工作。
(二)关闭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实施,按照全部拆除矿山生产设备、供电设备(线路)、房屋、车间等相关设备,吊(注)销各类证照,媒体进行公告等原则,制定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时间进度、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防止反弹。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职抓好工作落实,协调联动,互相配合,并及时向县政府关闭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加强督查,县政府关闭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对关闭工作加强督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
三、工作分工
实施关闭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安监局负责对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局要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实施关闭矿山企业暂扣和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同时做好拆除矿山设备、通讯线路及炸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等工作。
(三)工商局要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关闭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四)公安局要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关闭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供和处理火工品。
(五)供电局要对实施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停止电力供应,拆除供电设备。
(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好工作,并加强对实施了关闭的企业场地监控,严防非法生产活动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