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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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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县污水处理征收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55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征收范围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及工业区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取水、向城区排污管网排入污水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区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征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批复文件,我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元/立方米。

三、计费政策

(一)凡是使用城区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使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到目前还未安装水表的用水户,暂按其水泵出水量和运行时间来计算用水量,但要在年11月30日前,在水泵水流出口处安装水表,实现以量计征,否则按水源供水能力满负荷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严格执行城镇低保户相关费用减免政策,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对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将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农业、园林绿化(包括住宅小区)专项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可免缴。

四、收缴办法

(一)对使用城区公共供水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委托县住建局下属自来水公司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收,按月征缴。

(二)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各类企业,由县住建局负责排水量的计量,县地税局负责代扣征缴。

五、资金管理

(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排污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必须使用县收费局制定的统一收据,代收单位要及时将资金交县财政,由财政转到使用单位,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滞留与挪用。

(三)县纪检、财政、物价、审计、住建、环保等有关单位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联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对截留、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其它方面

(一)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和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本单位污水治理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采取停止供水、封闭自备井等强制措施或依据相关法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确保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城区排水单位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城市下水道污水排放标准》,对所排污水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企业,由县环保局依法处罚并征收超标排污费,限期达标排放。

七、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