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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问题乳粉查处工作力度,堵塞漏洞,强化监管,彻底根除问题乳粉,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查问题乳粉的紧急通知》(政办传〔〕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对所有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乳粉仓储场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是去年涉及过问题乳粉的村、镇和企业,逐家、逐户、逐单位进行无缝隙排查,限期完成清查任务,彻底根除问题乳粉隐患,坚决防止发生问题乳粉事件。
二、清点
重点单位: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区域:县城、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重点部位:乳粉生产经营企业的库房,提供仓储服务的库房,其它食品、饲料类库房等可能隐匿问题乳粉的场所;重点环节:乳品生产企业原料进厂和成品出厂检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原料乳粉进厂检验,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批批索证索票。
三、主要任务
(一)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问题乳粉查处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三天一调度,及时掌握清查工作进度。对乳制品企业实行政府及质监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做到厂厂有人管,监管任务到人、监管责任到人,确保准确掌握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排查隐患,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乡(镇)要建立乡(镇)干部包村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区域内不再有问题乳粉。质监部门要建立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积极引导和督促乳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坚决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二)农牧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奶站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仓库、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和储藏奶粉的场所进行彻底清查。强化奶站生鲜乳供应登记备案制度。取缔所有无证奶站和非奶站收购生鲜乳行为。
(三)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彻查原料乳和乳粉来源,建立原料乳和乳粉进厂必检制度。查验乳品和含乳食品出厂批批检验和销售记录。查清企业内部、外派机构、租赁借用等库房存储乳粉情况等。对暂停生产和吊证企业,采取日巡查制度或必要的监控手段,严防私自生产。对企业召回(退回)的问题乳粉,留取样品后,监督销毁并记录备案。
(四)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经营乳品的企业和专营仓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要求必须做到批批索证索票,特别是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对没有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必须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乳品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乳品及含乳食品依法责令销售者下架封存,留取样品后,监督销毁,并将问题乳品进货渠道、供应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备案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食药监部门要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严查进货乳品批批索证索票情况,发现采购、使用的乳品来源不明或可疑乳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销毁并追查问题乳品来源。
(六)公安部门要抽调精干警力成立问题乳品专案组,做好案件查处准备,积极配合卫生、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开展清查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通报的涉嫌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开展侦办工作,全力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并控制相关人员和物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督促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清查和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清查不彻底、流于形式和瞒报、谎报、迟报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问题乳粉再清查领导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问题乳粉再清查领导小组,将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并将任务分解表永久保存,切实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统一部署,集中清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10日前完成集中清查工作。集中清查期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对清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线索和问题,要及时报送县食安办,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清查行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将清查工作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8月10日前报县食安办。
(四)行动彻底,确保成效。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清查工作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有毒有害乳制品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较为隐蔽的非直接食用、作为食品生产原料或饲料的乳制品加强监管,彻底斩断有毒食品流通的“暗渠”;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必要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对发现的问题乳粉要立即封存,彻底销毁,并留存销毁记录。